吴勇(安康市汉滨区老吴五交化批发部):
我局根据《安康铁路运输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陕7101行初293号】的判决,对吴勇(安康市汉滨区老吴五交化批发部)涉嫌销售冒仿他人注册商标电线电缆一案进行重新审查,经多次与你电话联系,你拒绝到我局接受调查。依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第2号令《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之规定,我局于10月12日在门户网(http://gsj.ankang.gov.cn/)向你公告送达《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安市监听告字(2019)第4号】,现公示期已满,本局未收到任何书面或口头陈述、申辩或听证意见,现给你采取同样方式公示下达《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市监处字(2019)第6号】(附后),请你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以内与我局联系,超过六十日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0915—8951812,联系人:曾文鹏 李继超。
特此公告
附件:《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市监处字(2019)第6号】
老吴五交化批发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 正本(1).docx
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