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作者: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司长 刘红亮 更新时间:2020-01-02 09:12

为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加强“三品一械”广告监督管理,规范广告审查工作,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出台《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12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场监管总局成立后,按照“统一广告管理”的要求,根据机构整合、职能调整和工作实践的需要,亟须对广告审查规则进行统一完善。一是原“三品一械”广告审查相关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广告法、药品管理法等于近年相继修订,配套规章需要进行相应修改。二是机构改革前,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三品一械”广告审查,原工商部门负责广告监管,按照机构改革要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三品一械”广告审查工作,因此需要在规章层面做好顶层设计,对审查标准和程序进行统一完善。三是办法针对近一年来各地“三品一械”广告审查工作实践中暴露出的问题,对审查工作制度进行了完善,增强对基层工作实践的指导。


办法共三十四条,对“三品一械”广告审查的立法依据、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内容标准、审查程序、发布要求、法律责任等作了系统全面的规定,本着“严”审查、“宽”程序的总体要求,力求做到内容标准严格、清晰,流程便捷、优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三品一械”广告审查管理机构职能与分工


(二)严格“三品一械”广告审查标准


(三)明确并精简“三品一械”广告应当显著标明的内容

(四)压缩申请证明材料

(五)延长“三品一械”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

(六)推行全流程网上办理

(七)统一“三品一械”广告审查程序等内容

(八)进一步明确“三品一械”广告公开时间、途径及内容

办法按照“谁审查、谁公开”的原则,规定广告审查机关应当通过本部门网站以及其他方便公众查询的方式,在十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公开的信息应当包括广告批准文号、申请人名称、广告发布内容、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广告类别、产品名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或者备案凭证编号等内容。该规定也为简化异地药品广告备案程序、减轻企业负担提供了进一步支持。

原文链接:http://gkml.samr.gov.cn/nsjg/fgs/201912/t20191227_3095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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