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信息公开的意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要以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切实提高市场监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规范办事程序,提高服务水平,完善决策机制,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信息,是指我局在市场监管各项工作过程中制作、获得或者拥有的信息。
第四条 政办科负责局政府信息公开牵头组织工作及政务信息发布管理工作。机关各科室依据本办法规定,协助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及时、准确、合法、公平、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 获取政务信息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其他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道德。
第七条 局政务信息公开要有专门的经费支持,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公开内容和形式
第八条 政务信息对外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能职责、重大决策、政策规定、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标准、办事纪律、办事时限、办事结果、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审批权限、监督办法,执收执罚部门的收费、罚款标准和收缴情况等。具体公开内容为:
(一)职能、职责公开。主要公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机构及各县区局的职能和职责。
(二)业务范围公开。
1、行政许可类:即对各类公司、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年报等事项以及涉及广告经营许可、经纪人资格认定的依据、条件、程序和办事结果公开;
2、行政处罚类:即对各类经济案件的查处权限、处罚依据、处罚标准、处罚程序和处罚结果以及相对人的权力、义务公开;
3、行政性收费类: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公开。
(三)廉政纪律公开。按照中央、省、市、县的有关廉洁规定和本系统制定的廉政纪律执行。
(四)监督举报公开。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和监督举报箱。
(五)规范性文件公开。各级发布的、涉及调整企业法人、自然人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不包括内部公务活动中产生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第九条 政务信息对内公开的内容:
(一)人事方面。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要求及有关组织人事纪律规定执行。
(二)财务方面。主要公开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情况、财务收支情况、财政预算情况、罚没收入,及执行财经纪律的情况等。
(三)重大事项方面。主要公开重大事项、重大开支、重大工程项目、重大物资采购、重要人事任免以及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制度执行情况。
(四)干部廉洁从政情况。干部职工廉洁从政情况,受到奖励、表彰以及受到处分、批评、通报等可公开的情况。
第十条 不予公开的内容:
1、属于国家秘密;
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漏的;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4、正在调查、讨论、处理是否公开过程中的政府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行政机关对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
6、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需要公开的信息要采取相应的形式予以公开
(一)对单位内部公开的内容,可采用文件、会议、公告栏以及内网办公系统等形式进行。
(二)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应根据政务事项或信息的内容和特点,选择下列一种或几种载体或方式公开:
1、“安康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
2、本局政府网站;
3、新闻媒体、报纸、广播等大众传媒;
4、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或其他会议;
5、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第三章 操作程序
第十二条 主动公开内容公开程序
本制度的主动公开是指对于需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政务事项或信息,由本局相关科室按有关保密审查制度制作、获得或者拥有该相关信息之日起30日内,经分管领导同意后予以公开。分管领导签批的信息原件交局外宣办存档。其中,宣传信息和日常工作动态由局外宣办负责公开。
发布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前,要与该行政机关充分沟通,待双方确认后方可公开发布。
第十三条 依申请公开程序
本制度的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申请获取相关本局的政务信息。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本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由局政办科统一受理;口头申请的,由我局接待人员当场记录。申请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2、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3、申请时间。
局政办科收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请求后,及时转交相关科室,有关科室应当在接到局政办科交办的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公开的决定并报局领导审批,并以公开决定书的方式(如可以公开,应附公开的内容资料)送交局政办科统一登记后书面告知申请人。
决定公开的,应当在公开决定书中载明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决定部分公开或不予公开的,应当在公开决定书中说明原因并提供依据。
有关科室对申请公开的内容是否适宜现时公开不能确定的,应报送分管局领导审查决定,重大事项的公开应报局主要领导审查决定。
第十四条 每年年底,机关各科室需将政务信息公开自查小结报局局政办科,由局政办科提出局政务信息公开实施情况的报告。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局政办科负责对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对各科室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纳入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内容中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相关科室隐匿或提供虚假的公开信息,或者泄露国家秘密、被行政执法单位的商业秘密,给国家、组织或个人利益造成损失的,由局督查室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