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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登记需提交材料

作者: 更新时间:2012-11-05 17:10

        个体工商户登记需提交材料

 

一、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

提交材料: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领取);

2、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3、字号(商号)查重证明(原件);

4、经营者的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办事程序:

1、到辖区工商所办理字号查询证明;

2、由经营者或委托代理人备齐文件向登记机关申请,领取《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

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二、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提交材料: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2、《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4、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石泉县外户籍的育龄妇女(15——49岁的女性人口)和男性成年人需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已婚男性与配偶同流入的可持其配偶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5、经营场所使用证明;①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②住所涉及环保、消防等部门行政审批的,须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6、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7、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办事程序: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经营场地所在地各工商所提出申请,经审查、核准后,在承诺时限内申请人凭《准予登记通知书》领取营业执照;对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当场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

提交材料: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3、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4、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限在已备案的参与经营的家庭成员范围内,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原经营者和变更后的经营者都应当在经营者签名栏中予以签字确认。

    5、经营者本人姓名、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交姓名、住所变更后的身份证复印件。

    6、个体工商户变更组成形式的,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其中:由个人经营变更为家庭经营的,应当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备案变更,参照变更登记程序办理。办理备案变更适用本申请书。

    7、变更名称的,提交《个体工商户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8、变更经营场所的,限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范围内。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新经营场所在其他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按照“一废一立”原则办理,即注销原个体工商户登记,向新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重新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

      变更经营场所提交:①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②住所涉及环保、消防等部门行政审批的,须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9、变更经营范围,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必须报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0、变更登记事项涉及的其他相关文件。

       11、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12、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办理程序: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经营场地所在的各工商所提出申请,经审查、核准后,在承诺时限内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领取营业执照;对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当场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四、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提交材料: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3、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4、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办事程序: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经营场地所在的工商所提出申请,经审查、核准后,在承诺时限内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领取《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当场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个体工商户验照

提交材料:

1.个体工商户验照报告表;

2.委托代理人证明;

3.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应提交经签字或加盖公章的许可证明或批准文件复印件;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加盖公章或签字。

办理程序

   (一)领取个体工商户验照报告表。(二)提交验照材料。

   (三)验照材料受理、办理:

1.个体工商户验照申请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办理验照。

2.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后,再申报验照。

3.个体工商户在停业期间应当参加验照;在验照期间要求停业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先验照后停业。

4.登记机关对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进行审查(需要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除外)。审查符合规定的,当场办理验照;不符合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5.凡申请材料不齐全、内容不完整、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并当场告知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内容。

对提交材料需要进行实质性审查的,出具收件回执,待审查合格后通过验照,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六:个体工商户申请补(增)发营业执照

      提交材料:

1)《个体工商户申请营业执照副本、补领营业执照申请书》

 

2)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遗失的,在市级以上的报纸任选其一上登载营业执照遗失并声明作废的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字号名称、注册号:);营业执照损毁的,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更换;

4)未遗失和损坏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

5)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报样。

      办事程序:经营者报告挂失,登报声明作废,领取申请表格;提交文件,申请遗失补发,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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