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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秋季开学学校和幼儿园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作者: 更新时间:2018-08-28 08:26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秋季开学

学校和幼儿园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市监食经〔2018〕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期,学校和幼儿园将陆续开学或开园。为落实学校(含幼儿园,下同)校园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强化学校食品安全监管,严防严管严控学校食品安全风险,有效防止食物中毒发生,现就加强秋季开学学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学校的供餐群体特殊,供餐人数众多,社会关注度高。学校食品安全事关学生身体健康,事关亿万家庭幸福及社会和谐稳定,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组成内容,一直是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夏秋季是学校食物中毒的易发季节,秋季开学后更是学校食物中毒的多发时期。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进一步提高对秋季开学学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重要性、特殊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牵头抓,分管领导要亲自抓。要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要求,集中人力精力,用一个月左右时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学校幼儿园食堂(包括转地方管理的军队幼儿园食堂)、向学校提供送餐服务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校园及其周边一定范围内的食品经营者开展一次全面监督检查。

  二、落实责任,加强安全自查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督促学校、向学校提供送餐服务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落实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健全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强化对食品安全的管理。

  学校要严格限定外购直接入口食品的种类,明确外购直接入口食品的管理要求,严格筛选外购直接入口食品的供货者。学校一律不得把外购散装的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糕点等高风险食品直接给学生食用,谨慎购买散装熟肉制品。要对校园内的食堂及其他食品经营者开展一次全面、彻底的食品安全自查,特别是要结合秋季开学的特点,重点检查如下内容:

  一是查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新上岗及健康证明过期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二是查设施设备的运转情况。对不能正常运转的设施设备,该维修的维修,该撤换的撤换。三是查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感官性状和保质期。对感官性状异常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洗涤剂消毒剂等食品相关产品,应立即废弃。四是查场所、设施设备、餐用具等的清洁状况。食堂供餐前,应对加工处理区内的所有区域、设施设备、餐用具进行一次彻底的清洁消毒。五是查有害生物滋生情况。发现餐饮服务场所内存在有害生物或其活动迹象,应立即自行或委托专业的第三方机构采取有效的有害生物防制措施。

  三、突出重点,加强监督检查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将学校食堂、向学校供餐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校园周边一定范围内特别是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作为重点对象,将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情况、设施设备运转情况、食品原料采购贮存情况、食品加工制作情况、餐用具清洗消毒情况等作为重点内容,增强监督检查的靶向性和工作力度。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和隐患,要督促经营者立即整改;对发现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要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学校食品安全问题、隐患、违法行为和查处结果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

  四、因地制宜,加强宣传培训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召开专题会议、组织专题培训、发放宣传材料、通报典型案例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学校校长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法人代表及其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宣传培训,重点宣传培训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特别是新发布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和食物中毒防控知识,提升学校校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法人代表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食品安全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底线意识,提高其食品安全风险防控能力和水平。

  各地要督促学校、向学校供餐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组织开展从业人员全员参加的食品安全培训考核,培训考核内容为有关餐饮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知识、基础知识及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工制作规程等。从业人员应在食品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五、抓好整改,加大督查力度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将近3年特别是今年上半年发生过学校食物中毒事故和学校食品安全事件的地区、学校及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作为重点,进行一次全面的督查,重点督查原有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对问题整改不力、仍然存在食品安全严重隐患的学校及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联合教育行政部门,及时采取约谈学校或企业负责人、依法给予罚款甚至停止经营等行政处罚措施。

  请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于2018年10月底前,将属地秋季开学学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报送至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经营安全监管司。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8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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