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是: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要闻动态 > 通知公告 > 正文内容

安康市消费者协会2014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三)

作者: 更新时间:2015-03-18 09:55

案例三、蔬菜种子不出苗案

20143月,农民何某急冲冲来到县消协,反映1月在某种子销售中心购买了一袋“新津优1号”黄瓜种子,拿回家下种后(种植面积为二分地),没见出苗,何某找到该销售中心理论,该种子销售中心又给何某换了一种同样型号的罐装黄瓜种,下种结果,还是不出苗。何某发现罐体上只有保质期为两年的标注,未见生产日期标注,何某再次找到种子销售中心,要求赔偿,种子销售中心以先要做出苗实验为由,将剩余的种子收回,并一直不予赔偿。何某到消协投诉,要求种子销售中心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

接到投诉后,消协认为何某两次下种不出苗已经错过了农时,造成了损失,经深入田间进行实地查看,认定农民何某在与去年同样的时间,同样的地理环境,同样的操作技术和熟练程度,今年的种子未出苗,况且所购买的种子罐体未见生产日期,肯定种子有问题,遂对该种子销售中心进行检查,经查发现该型号的种子为往年陈种。根据新《消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和第二十条第二款“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之规定,和第四十八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第五项“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之规定,责令种子销售中心为何某赔偿1000元钱,并支付多次维权往返路费200元。

【打印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