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六、房屋买卖纠纷群体投诉案
2014年1月,消费者协会接到众多消费者投诉,称在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购买房屋,因该公司的预售房屋与现在建成的实际不符,致使房屋通风不畅,采光受限。住户多次与该房地产公司经销商协商无果,找相关部门解决,并上访,随后向县消费者协会举报投诉。
因此案投诉人多,金额巨大,牵一发而动全身,县消协在接到投诉后,立即开展调查。经查,该房地产公司经销商在2010年预售房屋时进行广告宣传,宣传一期工程2号楼与二期工程6号楼之间有空地、隔离带、小区路。消费者看到2号楼规划合理,十分满意,预定并在建成后入住。2012年,该公司二期工程开工,但该在建工程却取消了2号楼与6号楼之间的空地、隔离带、小区路,形成2号楼与在建楼紧邻状,使已入住的2号楼住户通风不畅,无法采光,只得白天晚上开灯照明,在经济上受到损失,精神上受到压抑。在调解中,投诉方认为该房地产销售商销售房屋时进行的广告宣传内容与二期工程在建工程真实情况不符,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属于欺诈行为,应当赔偿消费者经济和精神损失。被投诉方认为广告内容与二期工程在建情况不符应当由房地产开发商负责解释,销售商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一起典型的房屋买卖纠纷案,该房地产经销商在预售房屋时进行广告宣传时,其广告宣传内容与二期工程在建真实情况不符,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侵犯了消费者依法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过讨论,分析案情,最终认定被诉方在进行预售房屋时进行了广告宣传,其宣传内容与二期在建工程实际情况不符,且在二期在建工程开工前,未将真实情况告知已购买一期工程2号楼住户,侵犯了投诉方的知情权。违反了《消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之规定,应当依据《消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调解,其涉嫌虚假宣传行为由工商部门依据有关法规进行处理。终于使房地产经销商与住户达成协议,该房地产经销商给住户赔偿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这起房屋买卖纠纷群体投诉案的成功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