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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消费者协会2014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七)

作者: 更新时间:2015-03-18 10:01

 

案例七、家装空调制热效果差纠纷案

20141211日,县消协接到消费者汪某的投诉,称其于20146月在某电器公司购买了一套中央空调,空调由该公司负责设计安装和调试,汪某已支付该公司20000元预付款,剩余22000元款项约定在空调安装调试到位后付清。20141026日,汪某开始使用空调,发现空调制热效果差,遂找该公司协商,2014122日,该公司派人将空调出风口进行改装,改装后仍不能提高室内温度,之后双方多次协商无果,汪某向县消协投诉,要求该电器公司退回购机款20000元,并赔偿室内管道的拆除和二次装修费用60000元。

    县消协在接到投诉后先后两次到投诉方家中,现场查看空调制热效果,经过5个小时的体验和等待,发现空调的制热效果不理想,工作人员对空调质量进行检查,经检查空调本身质量不存在问题,推断空调制热效果不好可能是由于房子空间、空调主机的匹数或者安装设计这几个方面引起的。消协工作人员与该空调的售后方联系,要求派人查看,经售后方查看和投诉方、被诉方的讨论,结论是,空调主机的匹数和房子的空间大小理论上是匹配的,制热效果达不到可能是管道和出风口的设计存在缺陷,加之该房屋处于楼顶和河边,河风较大,致使房子温度上不去。对此,被诉方提出三套解决方案,一是为投诉方新增出风口,安装风管机:二是安装柜式空调;三是更换更大的主机,但投诉方要拉三相电。对于被投诉方上述方案,汪某感觉不美观和麻烦,都不同意,双方僵持不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之规定,消协工作人员在认真听取双方意见,通过细心调解、耐心沟通,最终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由被投诉方补偿投诉方20000元,并把空调出风口改为侧出风;从即日起计算空调的三包,并认真做好售后工作;双方之后再不互相追究责任。至此这起家装空调纠纷案画上了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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