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八、美容祛斑纠纷案
2014年8月县消协接到一起投诉,申诉人小卫称其经朋友介绍认识从事美容祛斑经营的被申诉方小李,并达成协议支付3800.00元,由小李上门为其做一次性面部激光祛斑治疗,做完祛斑初期效果良好,四个月后反弹,小李为其做了二次祛斑,结果,面部出现红肿过敏皮肤起疙瘩现象,且斑块比未做之前更黑更大,经安康市中心医院和西安西京医院诊断为由灼伤所致面部炎症皮损及色素沉着。后经长达两年6余次的治疗,色素沉着仍无明显改善,给其生活、工作带来极大的不便,对其精神造成严重的伤害,小卫要求小李支付共计20.6万元的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费,小李对此一直采取回避态度,小卫无奈之下只得向县消协投诉。
接到投诉后,消协工作进行调查、了解,经查:被申诉方李某在未办理营业执照、无任何医疗资质情况下,擅自从事美容医疗经营活动,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之规定,消协工作人员对此案进行调解,要求被申诉方李某对申诉方小卫进行赔偿,被申诉方李某一再表示如此高的赔偿要求其无力承担。针对被申诉方的违法事实和赔付能力,消协工作人员耐心进行协调,经多次协商调解,最终达成如下协议:被申诉方李某除支付投诉方小卫43000.00元前期治疗费用外,另支付小卫50000.00元人民币的后期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费。对李某的违法行为由当地工商部门另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