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工商发〔2017〕35号
安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开展2016年度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工商分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促进企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推进全市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不断增强企业诚实信用、依法经营的自觉性。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若干意见》和省工商局的要求,现将2016年度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和推荐范围
(一)凡在安康市辖区内依法设立的各类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均可自愿参加安康市2016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
(二)此前参加过安康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的单位, 2013年度公示的市级守重届满企业,可再行申报2016年度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二、申报和推荐的条件
开展“守合同重信用”公示活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由企业自愿申报。申报企业应自成立起至申报之日满五年以上,在市内规模较大、市场占有率较高,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重视商业信誉和合同管理工作。企业领导专(兼)职合同管理人员和有关业务人员,熟悉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度。
(二) 合同管理体系健全。有比较系统、完善、适合本企业特点的合同管理制度;合同档案和用户档案保存完整、齐全;能及时、准确地提供统计数据和有关资料。
(三)合同行为规范。合同的订立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重视和自觉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合同格式条款合法;合同履约率达到100%(除不可抗力、对方当事人违约以及依法变更、解除外);自觉执行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
(四)企业依法经营。企业自觉履行法定信息公示义务,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近两年在相关部门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或其他失信行为。
(五)信用等级较高。企业银行信用级别、纳税信用级别在同行业排名靠前;相关企业要通过质量管理、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认证;实行资质管理的企业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
(六)经济效益和社会信誉良好,企业规模、市场占有率、品牌和形象在本地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取得较好效果。
(七)企业合同信誉状况测评达到公示标准。
三、申报、推荐的时间及程序
(一)时间:申报和推荐2016年度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截止时间为
(二)程序:市工商局注册登记的企业,可直接向市工商局市场科申报;各县(市)区工商局注册登记的企业,向所在地工商局申报,经初审后向市工商局推荐。
四、公示形式
(一)在有关网站向社会公示;
(二)在媒体发布公告公示;
(三)向被公示的企业颁发牌匾和证书。
五、具体要求
(一)充分认识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的重要性。企业信用是社会信用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创新监管方式,服务企业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县区局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和省工商局2017年工作部署,切实做好申报、推荐各项工作,确保公示活动顺利进行。
(二)申报和推荐参加2016年度市级“守合同重信用”公示活动的企业,要坚持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标准,所提交的申报材料要客观、真实,各县级局(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审查核实,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不得上报,不得弄虚作假,并按照目录顺序装订成册。
(三)申报、推荐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需提交下列材料:
1.《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审批表》;
2.申报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报告(正式行文);
3.企业自查报告;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企业资质或服务等级证书;
6.税务部门出具的2016年度完税证明;
7.信用证明,包括质量、卫生、环保、银行、安监等方面的证明文件;
8.2016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9.建筑施工,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并提交由劳动部门出具的企业支付民工工资情况证明;
10.合同管理制度。
以上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2017年3月20日前报送市工商局市场科。
(四)“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审查考核工作,由市工商局适时组织。
联系人:曾文鹏
联系电话:3281565
附件: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审批表
安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