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鑫宇电气有限公司等138户企业:
经查,安康市鑫宇电气有限公司等136户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违反了《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安康市食用菌生产技术服务公司等2户企业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后满6个月未开展经营活动或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违反了《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6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1年的,视同歇业”,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三十条第一款三项“企业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可由企业登记机关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上述企业的营业执照予以吊销。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当事人对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向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安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应于公告之日起停止一切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自清算之日起三十日内,由清算组织依法申请注销登记。
吊销企业公告及名单同时公布在2017年9月13日《安康日报》和安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
安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