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催告书
安工商催告字〔2018〕第1号
安康高新煦刚建材销售店:
本局于2018年4月2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安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市工商处字〔2018〕第5号),截止2018年10月26日,你单位未履行罚款缴纳义务,现已超过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之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到建设银行网点陕西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缴清上述款项。
收到本催告书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屠和平 江兵 联系电话:0915-3281572
安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