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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告书

作者: 更新时间:2018-11-22 09:28

安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催告书

安工商催告字〔2018〕第1

 

安康高新煦刚建材销售店:

本局于201842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安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市工商处字〔2018〕第5号),截止20181026日,你单位未履行罚款缴纳义务,现已超过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之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到建设银行网点陕西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缴清上述款项。

收到本催告书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屠和平  江兵   联系电话:0915-3281572

 

 

 

  安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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