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派出机构:
为着力推进行政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不断健全执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加强执法监督。全面提高执法效能,推动形成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和职责明确、依法行政执法体系,确保全市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切实维护政府公信力,营造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法治环境。
现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 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9﹞13号)以及《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若干措施的通知》(安政办发﹝2019﹞45号)等文件精神,在全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集体审定制度(以下称“三项制度”),以促使全系统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许可等执法行为得到有效规范,做到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集体研究审核全覆盖,全面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从而降低行政执法行为被纠错率,提升行政执法社会满意度。
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决策部署,一是充分利用已有信息系统和数据资源,进一步强化执法信息管理,及时准确公示执法信息,做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决定实时推送、执法信息统一公示、执法信息网上查询,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从而达到对行政执法活动的即时性、过程性、系统性管理。二是要积极推动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信用中国(陕西)网站” “陕西省行政执法监督系统”、以及各级地方政府网站等电子政务外网开展网上行政服务工作,打通信息壁垒,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加快推进跨地区、跨部门执法信息互联互通,实现数据共享互通,解决“信息孤岛”等问题。全面推行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办公,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为群众办事创业提供便利。三是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研究解决在推行“三项制度”工作中涉及的重大事项和问题。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作为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抓好组织实施,确保“三项制度”全面推行并取得实效。
现结合我市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全市市场监管工作“三项制度”并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2.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3.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案件集体审定制度
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18日
附件1
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暂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监管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对行政执法机关主体资格、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四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各级市场监管执法机关要明确所要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职责,规范信息公示内容的标准、样式,准确完整的公开执法信息。
第一节 事前公示内容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示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 公示执法主体的名称、具体职责,内设执法科室和派出执法机构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 逐项公示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自由裁量权基准。
(三)执法权限 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 公示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六)救济方式 公示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监督举报 公开监督举报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和送达执法文书、行政许可审批等行政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公示下列信息:
(一)执法人员身份信息 执法人员执法时应主动出示执法证件,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
(二)当事人权利义务信息 执法过程中要按照规定出具执法文书,主动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三)政务服务窗口岗位信息 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公示本单位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依据、实施主体、受理机构、条件、数量、办事程序和实施期限、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申请书文本式样、许可决定、监督部门、投诉渠道、是否收费以及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等信息内容。
第三节 事后公示内容
第七条 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公示以下信息内容:
(一)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相对人、类型、范围、期限、核准时间以及行政许可证编号等。
(二)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三)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查封扣押清单等。
(四)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对象、依据、方式、时间、事项、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措施和达到的标准。
第八条 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一律公开。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九条 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 行政执法相关公示信息在以下网站进行公示:
1.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2.信用中国(陕西)网站;
3.陕西省行政执法监督系统
4.各级地方政府网站。
(二)办公场所 包括局机关办公楼和登记服务窗口等场所设置的信息公示栏、电子显示屏、资料索取点、咨询台等。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示程序
第十条 《权责清单》《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许可服务指南以及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通过本局网站具体公示,程序如下:
(一)由执法监督机构牵头,组织各行政执法机构,确定工作分工,全面、准确梳理权力清单,明确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经局领导审批,报同级编办和司法局审核后,交由局机关政办机构推送至网络平台进行公示。
(二)信用监督管理机构牵头,编制本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全面、准确、及时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以及抽查对象、内容、方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报局领导审批后予以公开。
(三)各行政执法机构负责编制各自业务范围内的行政执法流程图和行政许可服务指南,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和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经局机关政办机构审查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意予以公开。
(四)各执法监督机构负责编制《行政执法人员清单》,明确执法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证件编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执法范围等内容,经各局(区)级政办机构审查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意予以公开。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
(五)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具体行政执法机构应当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经局政办机构审查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意予以公开,并报执法监督机构备案。
第二节 事中公示程序
第十一条 事中公示程序包括:
(一)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严格按照规定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二)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检查、调查等执法活动要主动亮明身份,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按规定规范着装和佩戴统一标识。
第三节 事后公示程序
第十二条 事后公示程序包括:
(一)各行政执法机构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有关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事项的办理结果,由承办机构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三)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检查情况等执法结果,由相关承办机构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在网站进行公开。
(四)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五)已公开的执法决定信息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相关承办机构应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上撤下原公示信息。
第四节 公示机制
第十三条 各相关业务机构应明确人员负责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传递、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信息应当经局政办机构审查,各分管局领导审定后公示。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对拟公示的信息依法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十五条 公示的信息要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要做适当处理后公开。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要及时予以更正。
第十六条 各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应于每年1月25日前将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予以公开并将有关数据报送本级政府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八条 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附件2
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暂 行)
第一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行政执法活动合法有效的重要保证。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日常检查、商品抽检、调查取证、行政强制、送达执行以及现场检查等行政执法活动的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环节全过程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一)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责任 行政执法应根据执法需要安装、配备音像记录设施、设备。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环节进行全过程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二)完善全过程文字记录 文字记录是以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形式对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的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的通知(国市监法〔2019〕55 号)文件内容和要求,完善行政执法活动文书格式,规范行政执法的重要事项和关键环节,做到文字记录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
(三)规范音像记录 音像记录是指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的方式。行政执法人员要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不同类别、阶段、环节,采用相应音像记录形式,充分发挥音像记录直观有力的证据作用、规范执法的监督作用、依法履职的保障作用。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要做好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衔接工作,充分考虑音像记录方式的必要性、适当性和实效性,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关停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推行全程音像记录; 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四)严格归档记录 要完善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加强对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要严格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确保所有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归档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积极探索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防删改的信息化记录储存方式,通过技术手段对同一执法对象的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进行集中储存。建立健全基于互联网、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形成业务流程清晰、数据链条完整、数据安全有保障的数字化记录信息归档管理制度。
(五)发挥记录作用 要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的积极作用,善于通过统计分析记录资料信息,发现行政执法薄弱环节,改进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公正维护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做到可实时调阅,切实加强监督,确保行政执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规范、合法有效。
第五条 各行政执法机构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市场总局制定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执行。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予以启动立案调查。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
第六条 各行政执法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开展调查和行政检查,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执法检查。检查人员调查或者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享有陈述权以及申请回避的权利。
(一)询问(调查)当事人或者证人的,制作询问(调查)笔录等文字记录。
(二)实施现场检查的,制作现场笔录等文字记录。
(三)实施抽样取证的,制作抽样物品清单等文字记录。
(四)实施查封(扣押)的,制作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等文字记录;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关停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推行全程音像记录。
(五)组织听证的,制作听证通知书(公告)、听证笔录等文字记录。
(六)委托鉴定(检验、检测、检定、检疫、评审)的,制作鉴定(检验、检测、检定、检疫、评审)委托书。
(七)现场执法、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八)依法制作其他文字记录。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行政检查的,应记录具体情况。行政检查可以邀请见证人参加。
第七条 除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口头告知的外,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的,应制作告知书或者在询问(调查)笔录、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中予以记录。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进行口头陈述、申辩的,应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口头放弃陈述、申辩的,应记录具体情况。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交的陈述、申辩和放弃陈述、申辩的书面材料,相关行政执法机构应予以保存。
第八条 询问(调查)笔录、现场笔录、抽样取证单、财物清单、听证笔录、陈述申辩笔录(口头放弃陈述申辩记录)等直接涉及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权利、义务的记录,行政执法机构应交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确认。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签字确认的,应记录具体情况,并可以邀请见证人签字确认。
第九条 各行政执法机构依法作出行政执法决定,需要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制作行政执法决定书,并由分管局领导签署审批意见。经集体讨论的,应记录集体讨论情况,由局机关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经法制机构(法制员)审核的,应制作法制审核意见书或者在内部审批件上载明审核意见。
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执法人员应按照规定报送备案。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记录:
(一)直接送达的,制作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签收。
(二)留置送达的,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并可以根据依法采取的留置送达的具体情形,以拍照、录像、录音等相应方式予以记录。
(三)邮寄送达的,留存付邮凭证和回执;被邮政企业退回的,记录具体情况。
(四)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决定书除外)的,采取电话录音、短信、截屏截图、屏幕录像等适当方式予以记录;通过传真方式送达的,还应在传真件上注明传真时间和受送达人的传真号码。
(五)委托送达的,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
(六)公告送达的,记录公告送达的原因、方式和过程,留存书面公告,并采取截屏截图、拍照、录像等适当方式予以记录。
第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催告的,应记录相关情况或者制作催告书。
当事人经催告后仍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制作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等不适宜音像记录的情形外,对下列行政执法行为的实施过程,行政执法机构可以进行音像记录:
(一)开展现场询问(调查)、现场检查、抽样取证、听证等调查。
(二)实施查封(扣押)物品(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
(三)有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配合行政执法的。
(四)需要进行音像记录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音像记录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各行政执法机构应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对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进行立卷、归档和保管。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应在2日内将信息储存至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或者专用存储器,标明案号、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承办人姓名等信息,并定期进行异地备份。
第十四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伪造、删改、销毁行政执法记录。
违反前款规定的,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3
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大执法决定集体审定制度
(暂 行)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案件集体审定,是指对本局办理的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应诉案件的处理,通过集体讨论作出审议决定。
第三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立重大案件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会),案审会由局主要领导、分管法制机构、办案机构的负责人以及法制机构、办案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局主要领导担任案审会主任,负责案审委员会全面工作。
第四条 案审会通过召开案件审定会议开展工作。会议由案审会主任主持召开,案审会成员参加,有关业务机构负责人列席,必要时可以邀请法律专家列席,列席人员可以在会议上发表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
参加会议的有关业务机构、法律专家,由法制机构提出意见,报案审会主任或会议主持人确定。
第五条 重大案件集体研究审核决定是确保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有效的关键环节。必须提交案审会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案件有:
(一)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
1.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撤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理决定,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案件;
2.拟作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或者销案的行政处罚案件;
3.拟对公民或个体工商户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等单项或合计数额达到壹万元(含本数)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拟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等单项或合计数额达到拾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处罚案件;
4.涉及重大安全问题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5.承办机构与核审机构之间对案件的定性和处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疑难案件;
6.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需再次延期的案件;
7.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或有新的证据出现,拟予撤销、改变本局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8.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集体讨论的其他案件;
9.其他需要由案审会研究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
(二)拟予撤销或改变已经作出的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许可案件。
(三)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应当撤销或变更已经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四)行政相对人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赔偿或行政诉讼的案件。
(五)下列重大行政强制措施,必须报经案审会研究同意后实施:
1.查封经营场所使场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
2.扣押许可证或者执照使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
3.取缔、关闭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
4.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集体讨论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六)下列重大行政检查,必须报经案审会研究同意:
1.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
2.涉及重大安全问题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3.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集体讨论的其他行政检查事项;
4.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部门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的;
(七)其他需要案审会研究决定的重大案件。
第六条 案审会议根据需要适时召开,案审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的案审会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案审会具体工作由执法监督机构承办。
第七条 案审会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提请召开:
(一)由办案机构向执法监督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并附案件相关材料和提请案审会讨论的问题要点;
(二)执法监督机构初步审查后,认为符合召开会议条件的,填写《案审会议题审批单》,并提出列席名单建议,向主任提请批准是否召开案审会;
(三)经案审会主任批准同意召开案审会的,由执法监督机构将会议时间和地点提前通知案审会成员和列席人员。
第八条 案审会其他成员或者执法监督机构认为符合本制度规定需要提交案审会讨论的案件,也可直接向主任提请召开案审会会议,经主任批准同意后,由执法监督机构按程序办理。
第九条 案审会会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主持人宣布会议议题;
(二)案件承办机构介绍案件的基本情况,重点阐明案件的争议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相应法律依据。案件承办机构和承办人员要对案件事实负责;
(三)执法监督机构对案件处理所依据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法律适用是否正确提出意见;
(四)参会人员、列席人员就案件涉及的相关问题发表意见,并在主持人的组织下,对案件进行充分讨论;
(五)主持人综合各方意见,提出处理意见;
(六)参会人员对处理意见进行表决;
(七)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审理决定,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由主持人作出最终决定。
第十条 案审会由执法监督机构负责会议记录。案审会会议记录,由参加会议的案审会成员逐一签名,案审会会议记录由执法监督机构存档。未经案审会主任批准,不得对外查阅。
第十一条 案审会成员、列席人员、会议记录人员应当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会议过程中与会人员发表的意见。
第十二条 案审会会议决定的事项,由执法监督机构形成书面的《重大案件审定会议纪要》,由案审会主任或会议主持人签发,印发与会人员执行。
第十三条 案审会会议决定的事项,由案件承办机构按照规定程序执行,执法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原决定的,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提交案审会会议重新审议。
第十四条 根据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经本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可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扩大本部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研究审核的范围。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自本制度实施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