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庆雪委员:
感谢您对城市交通安全的关心和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注,您在政协安康市四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强低速电动汽车规范管理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当前我市低速电动汽车基本状况
按照国务院有关低速电动汽车监管方面的规定,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低速电动汽车等小型电动车的生产、流通环节产品质量的监管。为准确掌握我市电动车和低速电动汽车的生产和销售情况,我局组织工作人员对全市27家销售类似产品的企业进行了调查走访,经查,目前我市无电动车和低速电动汽车的生产企业,销售单位销售的产品均随车附带产品合格证,合格证标注有产品执行的企业标准代号,四轮低速电动汽车规格型号为3320*1540*1480mm左右,整车质量为1000kg以下,最大设计时速在60 km/h以下,三轮电动车规格型号为2800*1380*1500mm左右,整车质量为100kg左右,最大设计时速在20km/h以下。
二、相关规定及监管
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产业[2006]1532号)的规定,四轮低速电动汽车不在“公告”范围之内,无法进行机动车登记上普通牌照,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中规定“1、在中国公路及城市道路上行驶的M类汽车、N类汽车和O类挂车(须上普通牌照的车辆)”的汽车产品认证界定,虽市面上销售的四轮低速电动汽车与GB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规定的M1汽车很接近(M1类汽车是指至少有四轮并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九座的载客车辆),但四轮低速电动汽车较M1类汽车的外形尺寸较小,设计技术含量低,不满足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要求。故四轮低速电动汽车一直未列入强制性产品目录。
下一步待《四轮低速电动车技术条件》国家标准及低速电动车规范管理相关政策发布后,按照明确的相关标准、政策、措施,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加大对电动车和低速电动汽车生产、销售环节的产品质量监管工作力度,严查生产销售未经许可及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低速电动汽车违法行为, 坚决杜绝因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
以上回复,如有不妥,请多提宝贵意见,我局将认真研究,强化落实,以实际的工作成效为安康城区交通秩序整顿作出应有贡献。
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14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郭康 8951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