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发人:张宗富 类别:A类
黄庆雪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低速电动汽车规范管理的建议”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当前我市低速电动汽车基本状况
结合我局工作职能,为准确掌握我市电动车和低速电动汽车的生产和销售情况,我局组织对各县区销售电动车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目前全市无电动车和低速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全市共有63家各类电动车(以两轮为主)销售单位,中心城区电动车销售单位集中在汉滨区,各销售单位销售的产品均随车附带产品合格证,合格证标注有产品执行的企业标准代号,四轮低速电动汽车规格型号为3320*1540*1480mm左右,整车质量为1000kg以下,最大设计时速在60 km/h以下,三轮电动车规格型号为2800*1380*1500mm左右,整车质量为100kg左右,最大设计时速在20km/h以下。
二、相关规定及监管
目前关于低速电动车规范管理的政策措施尚未明确,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产业[2006]1532号)的规定,四轮低速电动汽车不在“公告”范围之内,无法进行机动车登记上普通牌照,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中规定“1、在中国公路及城市道路上行驶的M类汽车、N类汽车和O类挂车(须上普通牌照的车辆)”的汽车产品认证界定,虽市面上销售的四轮低速电动汽车与GB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规定的M1汽车很接近(M1类汽车是指至少有四轮并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九座的载客车辆),但四轮低速电动汽车较M1类汽车的外形尺寸较小,设计技术含量低,不满足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要求。故四轮低速电动汽车一直未列入强制性产品目录。
5月份,我局联合汉滨区市场监管局对中心城区电动车销售单位进行了抽查,销售单位证照齐全,未发现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检查过程中,工作人员还向商户宣传产品质量以及3C认证相关要求,督促经营者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切实履行商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确保进货渠道正规,产品质量合格。
下一步我局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大对电动车和低速电动汽车生产、销售环节的产品质量监管工作力度,严查相关违法行为, 坚决杜绝因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
以上回复,如有不妥,请多提宝贵意见,我局将认真研究,强化落实,以实际的工作成效为安康城区交通秩序整顿作出应有贡献。
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6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郭康 89518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