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是: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要闻动态 > 通知公告 > 正文内容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经营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作者:代绍炬 更新时间:2021-10-22 08:40

广大电子商务经营者:

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网络交易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对广大电子商务经营者提醒告诫如下:

一、凡是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必须在网站、网店等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二、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三、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不得制定不公平格式条款或霸王条款;不得制作销售侵犯专利、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 

四、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野生动物、活禽交易活动和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各电子商务经营者(包括自建网站、网店、微店、APP、小程序、QQ群、微信群等)凡含有销售野生动物、活禽交易的信息,一律删除或关闭。

五、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有以下价格违法行为:

(一)标示的原价属于虚假、捏造,不是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本交易场所的最低交易价格,搞先提价再打折;

(二)从未有过交易记录,在对未销售过的商品开展促销活动时,不得使用“原价”“原售价”“成交价”等类似概念;

(三)使用“仅限今日”“今日特惠”“明日涨价”等不实语言或者其他带有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等标价,诱导顾客购买;

(四)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

(五)以低价招徕顾客,以高价进行结算;

(六)是声称“特价”“清仓价”“全网最低价”“市场最低价”“出厂价”“零利润”等,但价格表示不真实、不准确,没有依据或者无从比较;

(七)销售(包括预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

(八)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串通涨价、哄抬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需明码标价、不得存在价格欺诈行为。

六、严把电商产品质量关,认真落实“七日无理由退货”等规定,依法经营、诚信经营。

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

八、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九、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电子商务经营者要严格按照《广告法》及商业营销宣传管理相关规定要求,发布商业广告,开展商业营销宣传活动,自觉抵制、杜绝各类违法违规广告等宣传行为。

十一、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九条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进行年度报告时需将开设的网站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进行报告。如果在年报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辖区内各电子商务经营者严格落实主体责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诚信经营义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从快查处,并进行曝光,实施信用惩戒,涉嫌违法犯罪的将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积极监督,一旦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请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打印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