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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说广告法⑾:发布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产品广告注意事项

作者: 更新时间:2022-05-12 08:35

2021年10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开展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产品违法违规商业营销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通知强调,在目前医疗技术条件下,近视不能治愈。

通知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从严查处使用“康复”“恢复”“降低度数”“近视治愈”“近视克星”“度数修复”等误导性表述对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产品进行营销宣传的行为。加大对冒用中医药名义或者假借中医药理论、技术进行营销宣传欺骗消费者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使用患者名义或者形象进行诊疗前后效果对比或者作证明,以及宣传诊疗效果或者对诊疗的安全性、功效做保证性承诺的虚假违法广告。

此外,矫正近视类产品属医疗器械,应当在广告发布前由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广告法》第十六条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希望各广告经营主体严格履行广告发布前审核责任,规范广告发布行为。广大市民如果发现违法违规广告,请及时拨打12315热线电话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开展线上线下广告市场监测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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