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嘉力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本局于2022年1月8日对你(单位)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市监处罚〔2022〕2号),并于2022年1月10日签收。 你(单位) 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 罚款1000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之规定。本局依法加处罚款1000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合计20000元人民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本局于2022年3月10日向你公司送达《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安市监罚催〔2022〕1号,至今未履行。现再次催告你(单位) 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 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 有权进行陈述、 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继超 、陈洁 联系电话: 0915-3839133
联系地址: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江北办事处黄沟路2号安康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209办公室
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 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