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抽样
(一)抽样顺序
同一规格型号、同一批次的冷水水表产品,抽样顺序为DN20、DN15、DN25。
(二)抽样方法和数量
抽样应在供水企业水表库房以及水表经营市场主体待售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并有封印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成品。
如果样品同时有生产日期(度盘、铜罩或铭牌标识内容)和出厂检验日期(检验合格证内容),且两个日期不一致时,以检验合格证上的检验日期为准。
在供水企业水表库房或待售产品中、在市场经营实体店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样数量。抽取样品数为6台,其中3台为检验样品,3台为备用样品。
(三)样品要求
抽取的样品应为水平工作方式,可更换电池的水表。
当受检单位生产、销售多种类型产品时,抽样顺序为机械式水表、卡式水表、智能远传水表。
样品为卡式水表时,受检企业应提供满足检测要求的功能卡(一般有充值卡、清零卡和查询管理卡等),并说明样品是否有用水量的警示性提前关阀或可透支性的延期关阀功能。卡式水表的功能卡可与样品一同封存。如果抽样时制作的功能卡不能完全满足检验要求,受检企业应配合补充制作功能卡并及时寄送给检验机构。
如果受检企业的产品执行标准为过期失效标准,则抽样人员不应抽样,但应核查其型式批准证书的有效性,记录相关的情况。
样品标识某些内容缺失会使检验工作无法进行,为避免抽到无效样品,抽样人员在成品库抽样,应注意核实待抽水表产品的型号和规格是否与受检企业型式批准证书、产品说明书相符,其标识是否缺失Q3值和Q3/Q1值,如不符或缺少检验所需参数,则抽样人员不应抽样,但应记录相关的情况。
(四)抽样形式
供水企业:
常规:供水企业抽样时,不得抽取超过机械式、卡式、智能远传水表等3种类型的产品、3个批次产品。
特殊:原则上每个生产单位抽取不超过3个规格型号、3个批次的产品。
实体店:实体店抽样时,所选取的受检单位应覆盖大型、中型、小型销售者。
常规:原则上同一个受检单位不得抽取超过机械式、卡式、智能远传水表等3种类型的产品、3个批次产品。每个类型仅抽取1个规格型号的产品。
特殊:原则上同一个受检单位不得抽取超过3个不同生产单位的3个批次产品。
二、检验依据
表1 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依据 |
检验方法 |
1 |
标记与铭牌 |
GB/T 778.1-2018 6.6 |
GB/T 778.2-2018 6.4.2 |
2 |
示值误差 |
GB/T 778.1-2018 7.2.3 |
GB/T 778.2-2018 7.4 |
3 |
压力损失试验 |
GB/T 778.1-2018 6.5 |
GB/T 778.2-2018 7.9 |
4 |
零流量试验 |
GB/T 778.1-2018 4.2.9 |
GB/T 778.2-2018 8.17 |
5 |
电源电池中断 |
GB/T 778.1-2018 A.5 |
GB/T 778.2-2018 8.5.3.3 |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三、判定规则
(一)依据标准
GB/T 778.1-2018《饮用冷水水表和热水水表第1部分:计量要求和技术要求》
GB/T 778.2-2018《饮用冷水水表和热水水表第2部分:试验方法》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二)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