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经营单位:
当前我市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局部疫情清零任务和外防输入压力仍然较大。为维护疫情防控物资、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稳定,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现就稳定疫情防控物资、居民生活必需品等相关领域价格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疫情防控物资、居民生活必需品等相关领域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陕西省价格条例》《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依法合规经营,确保疫情防控物资和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平稳,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和广大人民群众利益,配合政府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保供稳价工作。
二、各疫情防控物资、居民生活必需品相关领域经营者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切实加强价格自律,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不得扰乱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三、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二)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
(三)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四)不标明价格,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四、各相关经营者在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检查过程中,必须如实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对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将依法处理。
五、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市场巡查力度,对在疫情防控期间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违法行为,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
六、欢迎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给予监督,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及时核查处理。
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