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内省内疫情仍然多地多点频发,病毒隐匿传播、扩散蔓延风险很高,秋冬季又是传染性疾病流行的高峰期,疫情传播形势更加严峻、复杂、多变。为了落实好“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策略,贯彻“动态清零”总方针,确保我市不发生本土聚集性疫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71号)《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进一步优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科学精准做好防控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01号)《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法律法规、法律解释和政策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领域常态化疫情防控通告如下:
一、严格落实重点行业从业人员核酸检测要求
各市场经营主体必须严格落实从业人员常态化核酸检测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其中,进口冷链食品从业人员作业期间必须做到1天1检测,外卖送餐、餐饮和酒吧、农贸(集贸)市场、商场超市、酒店等行业从业人员必须做到1周2次检测,药店从业人员必须做到1周1次检测。如遇相关政策措施调整,以市(县、区)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的最新要求为准。
(一)对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轻的市场经营主体,按照《安康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指挥部防控责任清单》的分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相关规定采取责令改正、实施媒体监督曝光等应急处置措施。
(二)对于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医疗机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逃避正常检查的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或者连续两次(含两次)以上未按要求进行核酸检测的个人,将视其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严格落实重点场所常态化防控要求
宾馆、商超、市场、餐饮、药店等场所必须严格落实健康监测、清洁消毒、通风换气、个人防护等常态化防控措施,安排专人落实查验进入人员72小时核酸检测结果、扫“陕西一码通场所码”、测温、戴口罩和消毒等常态化防控措施。如遇相关政策措施调整,以市(县、区)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的最新要求为准。
(一)对未按要求落实清洁消毒、扫码测温等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情节较轻的市场经营主体,按照《安康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指挥部防控责任清单》的授权,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相关规定采取责令改正、实施媒体监督曝光等应急处置措施。
(二)对逃避扫码验码、健康监测或隐瞒行程的人员或者对未按要求落实清洁消毒、扫码测温等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情节较重的市场经营主体,将视其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三、严格落实遵守市场经营秩序要求
市场经营主体必须按照要求依法依规经营,不得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得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正常市场经营秩序。
(一)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正常市场经营秩序的市场经营主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二)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依法处理。
四、严格落实进口冷链食品风险防控要求
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严格落实进口冷链食品“上链入仓赋码”管理要求;严格执行进口冷链食品“三专、三证、四不”要求;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从“监管总仓”进口冷链食品。
(一)对未落实进口冷链食品风险防控要求的市场经营主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二)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依法处理。
五、严格落实零售药品防控要求
各药品经营者必须严格落实售卖“五类药品”(退热、止咳、抗病毒、抗生素、感冒)人员实名登记、信息(核酸)上报等措施。
(一)对未落实“五类药品”管理要求的市场经营主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二)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依法处理。
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要持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从严从重从快打击各类市场违法经营行为,加大曝光力度,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营秩序。广大人民群众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可拨打110或12315热线进行举报。
特此通告。
安康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安康市人民检察院
安康市公安局 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