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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医疗卫生领域商业贿赂和医药价格违法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

作者: 更新时间:2022-09-15 12:04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恒口示范区应急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医疗卫生领域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做好医疗卫生领域商业贿赂和医药价格违法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陕市监发〔2022〕344号)要求,市局决定于2022年9月至12月,在全市范围开展医疗卫生领域商业贿赂和医药价格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从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保障民生、促进医疗卫生行业健康发展的战略高度,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医疗卫生领域商业贿赂和医药价格违法行为专项整治。通过调研一批药企医院,核查一批举报线索,查办一批典型案件,提炼一批制度成果,形成治理医疗卫生领域商业贿赂和医药价格违法行为的工作合力,达到让党和政府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整治效果。

二、整治范围及工作重点

2022年9月至12月,对全市各级各类医药企业(药品试剂、设备器械、医用耗材等厂家)、医疗卫生机构,以及与之相关联的经销商、医药推广公司、医药代表、相关工作人员等的商业贿赂和医药价格违法行为开展整治。

重点查处医药企业在流通环节使用票据、虚构业务事项以及利用医药推广公司空设、虚设活动等违规套取资金,将套取资金用于商业贿赂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查处医药企业在生产环节套取资金,用于药品耗材设备回扣、商业贿赂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查处医药企业借助科研合作、学术推广等名义,在设备采购、工程建设、科研经费等领域进行利益输送的违法违规行为。

重点查处民营医疗机构用低价耗材冒充高价耗材、多计耗材使用数量等违规收费行为。重点查处民营医疗机构采取分解或增加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超量收费、串换编码、低价医药项目套用高价医药项目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未按明码标价要求公示药品、医用材料及医疗服务价格、通过虚标原价虚假促销优惠实施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

三、工作要求

(一)整合内部资源,提升工作效率。充分整合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和价格监管执法资源,综合谋划,统筹安排,依据年初制定的价监竞争工作要点,结合我局《关于开展2022年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安市监函〔2022〕217号)及民生领域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要求,有效发挥《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两部法律合力,加强对具体案件适用法律的分析研判和灵活运用,加大联合惩戒力度,推动办案能力和执法效果提升。

(二)加强外部协同,创新工作机制。加强与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强化信息共享、联合检查、线索移交等协调联动,共同做好医疗卫生领域商业贿赂专项整治;加强与纪检监察、检察、公安等部门的协同,在行纪、行刑衔接上有所深化;加强与卫生健康、医保部门的协同联动,规范医疗服务和耗材价格行为;注重发挥行业协会和社会监督作用。

(三)突出整治重点,强化案件查办。认真梳理医疗卫生领域有关问题线索,重点关注上级批示交办案件,重点深挖12345热线、12315平台、信访渠道、行业主管部门转来的商业贿赂、医疗违规收费等线索,及时赴相关医疗机构、药品和耗材生产流通企业深入开展实地检查,该立案查处的坚决立案查处,依法严肃惩戒,推动以案促治。

(四)加强宣传引导,做好信息报送。各县(市、区)局要对重大案件、典型案例加大曝光力度,形成有力震慑;同时要加强舆情监测研判,及时处置不良舆情,严防恶意炒作事件。按照通知时限要求,认真总结专项整治过程中的典型做法、先进经验,归纳提炼医疗卫生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医药价格违法行为特点、模式,梳理监管难点,形成书面总结于12月10日前上报市局,重大事项随时报告。请各县(市、区)局和市执法支队指定一名具体工作联系人,每月3日前将整治工作案件数据、典型案例报送市局(价监竞争科)。



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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