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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集《〈安康市硒资源保护与利用条例〉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作者: 更新时间:2022-12-01 08:20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着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彰显执法力度和温度的统一,防止出现行政处罚畸轻畸重、类案不同罚等现象,杜绝行政处罚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等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康市硒资源保护与利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安康市硒资源保护与利用条例〉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为全面征集社会各界意见,在此全文公布。意见可以通过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征求意见日期为2022年12月1日至12月16日。

  通讯地址: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监督  

  邮政编码:725000

  电    话:0915-8951890

  传    真:0915-8951889  

电子邮箱:1139024258@qq.com


附件:《〈安康市硒资源保护与利用条例〉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



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日



《安康市硒资源保护与利用条例》

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1

伪造硒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硒产品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伪造硒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硒产品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从轻

符合《规则》规定的从轻情形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0.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符合《规则》规定的一般情形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0.3倍以上0.7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从重

符合《规则》规定的从重情形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0.7倍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注:1.“裁量标准”栏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2.“适用情形”栏所称“规则”是指《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3.《〈安康市硒资源保护与利用条例〉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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