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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新闻宣传工作制度》的通知

作者:政办科更新时间:2023-06-21 16:20
文件名称 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新闻宣传工作制度》的通知
索引号 szfgzbmsscjdglj/2023-0489 公开目录: 单位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政办科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安市监发〔2023〕31号 成文日期: 2023年06月20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3-06-21 16:20


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新闻宣传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恒口示范区应急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新闻宣传工作制度》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20日


新闻宣传工作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闻宣传工作,实现新闻宣传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及时准确客观宣传市场监管工作成效,展示市场监管良好形象,根据市委、市政府和省局有关新闻宣传工作要求,结合市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新闻宣传,是指采取公开方式,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报纸、期刊、广播、电视、网络等载体开展新闻宣传的活动。

第三条  新闻宣传工作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不断提高质量和水平,把握好时、度、效,增强影响力、吸引力、感染力。

第四条  市局新闻宣传工作在市局党组领导下,由市局对外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外宣办)组织协调和推进落实。外宣办负责市局、系统内重大工作的对外宣传。

 

第二  新闻宣传的内容、形式

第五条  市局外宣办应加强与中省市各级主流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络,建立相对稳定的新闻发布渠道。市局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各县(市、区)局(以下简称各科室、各单位)要围绕落实中央、省委、市委有关重大决策部署及要求,工作举措及亮点成效,专项整治成效及典型案例,理论创新和制度建设成果,省、市领导参加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业务培训等及时向外宣办报送新闻宣传稿件,外宣办因无通稿造成的宣传报道信息漏报、迟报、误报责任,由各科室、各单位承担。

第六条  各科室、各单位是新闻宣传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各科室、各单位负责同志是本单位新闻宣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科室、各单位须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本科室、本单位的新闻宣传工作,负责协调处理新闻宣传相关事宜。

 

第三 新闻宣传的程序、要求

第七条  市局在市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由外宣办商相关单位提出办理意见,报市局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后,由外宣办协调相关单位按照市政府要求组织实施。

第八条  加强信息发布审核制度严格遵守新闻宣传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夯实新闻宣传工作责任,加强新闻稿件、图片、视频的审核把关力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原则,全面落实信息内容发布“三审”制度,明确审核主体、审核流程。机关各科室新闻宣传稿件需由各科室分管领导审签,外宣办统一对外宣传;局属各单位新闻宣传稿件由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原则上由外宣办统一对外宣传;各县(市、区)局新闻宣传稿件由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后发布。

第九条  在市局网站、微信公众号发布的稿件应聚焦一线干部和工作推进情况,从严控制市局领导的报道。新闻宣传稿件中如涉及上级部门或同级部门的,视情况而定。

第十条  各科室、各单位要加强新闻稿件、图片、视频的审核把关力度,严格遵守新闻宣传工作程序,提升新闻宣传质量。在机关工作群中发布的涉及市局主要领导的言论、图片、视频需由市局党办、政办和外宣办审核后方能发布。

第十一条  各科室、各单位要坚持把风险评估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做到管决策必须管风险,抓业务必须保安全、护稳定,在重大决策、重要案件公布前,应进行风险研判,对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评估分析并做出预案,方案报请相关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公布,全过程落实风险管控措施,避免引发舆情风险,出现“高级红、低级黑”等舆论情况发生,确保舆论的正确导向。

 

第四  新闻宣传工作纪律

第十二条  各科室、各单位要切实强化新闻宣传工作的责任感,站在维护全市市场监管领域安全稳定、和谐发展的高度支持、推进新闻宣传工作。要严格遵守新闻宣传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未经批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对外发布工作信息、接受采访;未经批准,各科室、各单位不得擅自召开、参加新闻发布会和新闻吹风会;对外发布信息和接受采访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媒体提供涉及秘密、尚未确定的工作信息、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不得发表不利于经济社会稳定与发展的言论等。

第十三条  对违反新闻工作纪律、保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    

第十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各县(市、区)局。局属各单位、各县(市、区)局可根据本制度,制定本单位新闻宣传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外宣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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