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在全市深入开展气瓶充装单位和气瓶检验机构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 ||
索引号 | szfgzbmsscjdglj/2023-0563 | 公开目录: | 单位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政办科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安市监函〔2023〕75号 | 成文日期: | 2023年02月27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3-02-28 14:50 |
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在全市深入开展气瓶充装单位和气瓶检验机构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恒口示范区应急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局属各单位:
按照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在全省深入开展气瓶充装单位和气瓶检验机构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陕市监发〔2023〕61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气瓶充装单位和气瓶检验机构存在突出问题和安全隐患的专项治理,市局决定从即日起至8月底,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气瓶充装单位和气瓶检验机构专项治理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对气瓶充装单位和气瓶检验机构的专项治理,巩固夯实气瓶运营各环节中的安全主体责任,督促气瓶充装单位和检验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充装、检验业务,减少气瓶充装、检验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和现象。打击充装超期未检气瓶和报废气瓶的违法行为,严惩各类修理改造报废气瓶、出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报告、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通过规范气瓶充装和检验环节中存在的不安全行为,达到在全市气瓶充装和检验领域消除一般隐患,遏制重大隐患,防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营造全市特种设备领域安全和谐、持续稳定的发展环境。
二、治理重点
全市液化石油气瓶、车用气瓶、工业气瓶充装单位及气瓶检验机构。
三、治理内容
(一)液化石油气气瓶专项治理
1.全面排查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自有产权气瓶数量、使用和检验自有产权气瓶是否进行了登记建档并办理了使用登记,设备台帐内容是否完整、符合规定要求。
2.是否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在气瓶显著部位标注气瓶充装单位或简称,并在充装站内突出位置悬挂自有气瓶标识照片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3.是否按照规范要求配备充装作业人员、充装检查等人员,有无存在证件挂靠现象。
4.是否按照气瓶充装许可范围和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开展充装工作,是否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超期未检气瓶和报废气瓶,是否进行了充装前后检查并规范记录。
5.气瓶充装单位是否在充装合格的气瓶上粘贴符合 GB16804标准的充装标签和警示标签,标签的式样、制作方法及应用是否符合规定。
6.是否建立健全气瓶储存、废旧气瓶报废、发送、不合格气瓶处理等气瓶管理制度,并按要求做好相应记录。
7.是否按照规范要求建立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平台并实现数据归集上传。
8.是否落实气瓶检验责任,并按规定将气瓶及时送气瓶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
9.是否积极推进气瓶责任保险工作,提升风险防范能力。
(二)车用气瓶专项治理
1.检查充装单位是否超范围充装;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员、充装人员、卸车人员是否持证;现场充装作业人员是否按规定配备并到岗。
2.检查充装单位充装质量控制责任人、气体质量控制责任人、设备控制责任人是否配备并正常履职。
3.检查充装设备设施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是否存在变形、泄漏、超压等,是否带病运行。
4.现场检查充装单位是否严格执行“七不充装”规定。
5.现场检查充装前后车用气瓶检查和记录是否及时填写,记录项目能否满足可追溯要求,记录签字是否代签或签字人员未持证。
6.检查应急预案、装备和演练情况;是否缺少应急预案或车用气瓶充装专项应急预案;是否按应急预案要求定期开展有针对性的特种设备应急演练并有记录。
7.检查是否对无使用登记证和未在检验有效期内的车用气瓶进行充装。
8.是否对使用登记证与实际不符以及气瓶出厂标识模糊不清、无法辨认的车用气瓶进行了充装。
(三)工业气瓶专项治理
1.检查充装单位是否超范围充装;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员、充装人员、卸车人员是否持证;安全管理员是否专职;现场充装作业人员是否按规定配备并到岗。
2.检查充装单位充装质量控制责任人、气体质量控制责任人、设备控制责任人是否配备并正常履职。
3.检查充装设备设施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是否存在变形、泄漏、超压等,是否带病运行。
4.现场检查充装单位是否严格执行“七不充装”规定。
5.现场检查充装前后气瓶检查和记录是否及时填写,记录项目能否满足可追溯要求,记录签字是否代签或签字人员未持证。
6.检查是否缺少应急预案或气瓶充装专项应急预案;是否按应急预案要求定期开展有针对性的特种设备应急演练并有记录。
7.检查是否对未在检验有效期内的气瓶进行充装;充装介质是否与瓶体钢印标识的介质一致;混合气体充装是否为专用混合气体气瓶。
8.是否对出厂标识模糊不清、无法辨认的气瓶和颜色标识不明确的气瓶进行了充装。
(四)气瓶检验机构专项治理
1.检验机构是否按规定经过核准并在有效期内。
2.检验机构是否超范围检验或涉嫌从事气瓶修理改造。
3.检验机构相关检验人员是否持有有效的检验人员证件,人员数量、项目是否符合许可要求。
4.各项气瓶检验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建立。
5.是否按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气瓶的定期检验。
6.气瓶检验记录是否真实。
7.气瓶检验更换的瓶阀是否由持相应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合格瓶阀。
8.经检验合格的气瓶是否有检验合格标志,对按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应判废的气瓶是否作报废处理。
9.是否按规定对报废气瓶进行破坏性处理。
10.是否存在修理、改造、翻新报废气瓶的违法行为。
四、时间安排
(一)部署阶段。2月28日前,各县(市、区)局要将本次专项治理活动要求传达辖区所有气瓶充装单位、检验机构,要求全覆盖,落实主体责任,确保专项治理取得实效。
(二)自查阶段。3月15日前,辖区内所有气瓶充装单位、检验机构按照整治内容完成自查工作。
(三)检查阶段。8月20日前,各县(市、区)局完成对辖区所有气瓶充装单位、检验机构专项整治的监督检查工作,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处置。
(四)总结阶段。8月25日前,各县(市、区)局将专项整治统计表(见附件)及专项整治情况总结上报市局特设科。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局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针对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治理措施,避免形式主义,确保治理质量和整治效果。
(二)加快推进气瓶信息化建设。各县(市、区)局要按照《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O7-2019)和《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21)要求,督促充装单位和检验机构建立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平台,采集充装、检验等数据信息并有效储存与对外公示。
(三)加强督导检查。各县(市、区)局要加强辖区内气瓶充装单位和气瓶检验机构的全覆盖检查,对严重违规的气瓶充装单位和气瓶检验机构,责令其暂停充装或检验进行整顿,并依法严肃处置。市局将适时到各县(市、区)进行重点督查,对专项治理工作开展不力,气瓶充装和检验管理混乱,问题隐患较多的地方,倒查监管部门责任。
联系人:李友垚 联系电话:0915-8951850
附件:
1.液化石油气气瓶专项治理情况统计表
2.车用气瓶专项治理情况统计表
3.工业气瓶专项治理情况统计表
4.气瓶检验机构专项治理情况统计表
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