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展2023年第一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通知 | ||
索引号 | szfgzbmsscjdglj/2023-0573 | 公开目录: | 单位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政办科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安市监函〔2023〕141号 | 成文日期: | 2023年04月06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3-04-07 16:07 |
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展2023年第一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恒口示范区应急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升质量水平,按照省市有关工作要求,市局决定在我市生产和流通领域对墙体材料等4种产品开展质量监督抽查,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监督抽查产品种类及范围
(一)抽查产品种类及范围
生产领域墙体材料;销售领域热轧带肋钢筋、化肥、电线电缆。
(二)区域及批次
具体抽查区域、批次见附件8。
二、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相关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见附件4-7)。
三、监督抽查任务分工
本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抽样与检验工作由安康市质量技术检验检测中心承担,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配合。
四、结果确认
检验结果由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告知被抽查单位。
五、异议处理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论书面告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处理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由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定检验机构按原监督抽查方案对抽取的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六、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抽检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并不得干扰、影响被抽查企业正常生产或销售。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恒口示范区应急管理和市场监管局要确定专人负责,选派工作人员参加本次监督抽查,配合承检机构完成抽样工作。联络员名单于2023年4月7日下午17:00前报市局质量监管科。
(二)严格落实“双随机”工作机制,承检机构实行抽检分离,抽样人员不得参与对本人所抽样品的检验,承检机构在抽样、检验期间不得以监督抽查名义与被监督抽查对象签订委托检验协议等有偿服务。监督抽检工作要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流程》等有关规定开展,做到规范统一、保质质量、及时高效。
(三)本次监督抽查的样品均采取购买的形式获得,被抽查单位应当按照成本价收取购样费用并出具正式发票。备用样品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先行无偿提供。对于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以明显不合理的样品价格等方式阻碍、拒绝或者不配合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如实记录,立即报告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所在地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协调、处理工作。
(四)市质检量技术检验检测中心要通过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http://113.200.73.49)完成监督抽查信息网上录入工作(不包含异议处理阶段)。录入中遇到的技术问题可咨询北京永杰友信科技有限公司,联系方式:汪宏,电话:17629043366;客服电话:400-6371070转802。
(五)抽样时发现涉嫌存在无证无照等无需检验即可判定违法情形的,承检机构应当立即终止抽样,将有关情况立即向被抽查企业所在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报告。对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产品,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应立即责令被抽查企业停止生产、销售与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并依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责令整改,整改复查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对故意违法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理,并及时将后处理结果信息报市局质量监管科
(六)关于监督抽查抽样方法、检验项目、结果判定、异议处理及复检等内容按照产品种类不同,以引用规范的内容为准。由于抽样、检验等过程不按规定执行,导致的后果由负责抽样、检验的机构承担。
七、结果汇总
市质检中心在检验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及其经营性使用单位名单》、《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及其经营性使用单位名单》报市局。并在检验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质量分析报告报市局。
联系人:杨爱珍 电话:8951825
附件:
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
2.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及其经营性单位名单;
3.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及其经营性单位名单;
4.安康市2023年墙体材料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5.安康市2023年热轧带肋钢筋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6.安康市2023年化肥产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7.安康市2023年电线电缆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8.2023年第一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