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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安康市市场监管局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的通知

作者:政办科更新时间:2023-06-28 11:24
文件名称 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安康市市场监管局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的通知
索引号 szfgzbmsscjdglj/2023-0611 公开目录: 单位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政办科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安市监函〔2023〕336号 成文日期: 2023年06月27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3-06-28 11:24

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安康市市场监管局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恒口示范区应急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相关科室:

为进一步落实市场监管领域安全监管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促进市场监管领域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按照《省安委会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的意见》《市安委会关于印发<安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职责任务清单>的通知》(安市安委会发〔2023〕4号)和市安委会《关于编制市级行业部门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的通知》(安市安委会函〔2023〕1号)的要求,市局制定了《安康市市场监管局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市场监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附件:安康市市场监管局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

 

                                                                                                   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27日

安市监函〔2023〕336号关于印发《安康市市场监管局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的通知.pdf



安康市市场监管局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

序号

责任

部门

部门职责

依据

工作事项

与相关部门的

职责边界

不履职或履职不到位

责任情形

1

安康市市场监管局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2009年1月24日 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3.《陕西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已于2009年5月27日经陕西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1.按照特种设备目录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督促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落实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2.依法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3.依法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

3.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

4.负责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

1.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2.各相关部门负责督促本行业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监管职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进行移交查处,造成重大安全风险或发生特种设备责任事故的。

2

安康市市场监管局

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主席令第71号发布 根据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33号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22号第三次修正)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负责烟花爆竹产品生产销售环节的产品质量监督,依法组织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1.各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照工作职责,落实各自管理职责。

2.出口烟花爆竹产品质量不属市场监管部门权责范围。

在实施产品质量监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导致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3

安康市市场监管局

危险化学品产品质量监督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主席令第71号发布 根据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33号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22号第三次修正)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1.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目录及实施细则,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2.依照有关规定,依法对生产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目录产品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1.各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条的相关规定,落实各自管理职责。

2.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不属市场监管部门权责范围。

1.违反相关规定核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

2.对相应非法、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导致发生重大安全风险或发生事故的。

4

安康市市场监管局

食品监管

1.《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通过,2021年4月修订),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已经2019年3月26日国务院第4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公布,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3.《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45号令,2019年4月1日施行);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19年8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5.《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7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6.《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9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7.《食品召回管理办法》(2015年3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监总局令第31号修订);8.《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食品召回管理办法》(2015年3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监总局令第31号修订)

依法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食品、食用农产品监督检查、特殊食品生产经营者监督检查、食品抽样检验

 

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监管职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进行移交查处,造成重大食品安全风险或发生事故的。

5

安康市市场监管局

药品监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通过,2019年8月第二次修订),2.《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4.《疫苗管理法》(2019年6月29日通过),5.《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7月国务院令第442号,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依法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开展监督检查,督促企业持续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监管职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进行移交查处,造成重大药品安全风险或发生事故的。

6

安康市市场监管局

化妆品监管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月3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依法对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开展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监管职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进行移交查处,造成重大化妆品安全风险或发生事故的。

7

安康市市场监管局

医疗器械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公布,2020年12月修订)

督促指导各县区市场监管局落实医疗器械质量监管工作的属地监管职责,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疗器械的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

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监管职责,造成重大安全风险或发生事故的。

8

安康市市场监管局

工业产品质量监管

1.《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

2.《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国务院令第440号)

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年4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6号)

1.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目录及实施细则,核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2.依照有关规定,依法对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目录产品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1.各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照工作职责,落实各自管理职责。

2.出口工业产品质量不属市场监管部门权责范围。

1.违反相关规定核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

2.对相应非法、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导致发生重大安全风险或发生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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