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规范新冠治疗药品网络信息的通知 | ||
索引号 | szfgzbmsscjdglj/2023-0643 | 公开目录: | 单位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政办科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安市监函〔2023〕54号 | 成文日期: | 2023年02月10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3-02-11 10:08 |
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规范新冠治疗药品网络信息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恒口示范区应急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近期,通过网络渠道非法销售新冠治疗药品、夸大宣传新冠治疗药品的疗效等行为引起各界广泛关注,给群众用药安全带来隐患。为切实贯彻落实好省、市优化调整疫情防控政策的系列部署,根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58号)和省药监局办公室《关于规范新冠治疗药品网络信息的通知》(陕药监办函〔2023〕28号)有关要求,现就规范新冠治疗药品网络信息发布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局要梳理辖区内社交平台、媒体网站等情况,向有关企业发出风险提示函(见附件),对含有新冠治疗药品敏感关键词的信息加强研判,重点针对涉嫌违规发布新冠治疗药品销售信息、违规销售新冠治疗药品等情况,集中整顿、清理、关闭一批违规账号。
二、各县(市、区)局要加强行政指导,指导辖区内药品网络销售者按规定发布新冠治疗药品相关信息,加强风险警示。加强新冠治疗药品网络销售违法违规行为监测,对违规发布新冠治疗药品销售信息、违规销售新冠治疗药品等线索及时组织调查,并根据调查情况采取下架、关停等措施;涉及通信管理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处置;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向公安机关移交。
三、各县(市、区)局进一步加强网售新冠治疗药品监管,督促相关企业认真对照落实,保障网络购药各环节安全。
附件:风险提示函(参考范本)
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