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创建全国文明城市10分制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 ||
索引号 | szfgzbmsscjdglj/2023-0649 | 公开目录: | 单位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政办科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安市监函〔2023〕82号 | 成文日期: | 2023年02月28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3-09-27 14:29 |
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创建全国文明城市10分制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汉滨区、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机关各支部、相关科室、创文各工作组,局属各单位:
现将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创建全国文明城市10分制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28日
抄送:市创文办。
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创建全国文明城市10分制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市场监管系统高质量完成国家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目标任务,按照安康市《关于印发2021-2023年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办字〔2021〕75号)要求,依据《全国文明城市(地级以上)测评体系》《全国文明城市(地级以上)测评体系操作手册》《安康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实地考察点位测评标准》及各类任务交办单,根据工作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奖优罚劣的原则,确保创文工作取得实效。
第二章 考核对象和内容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汉滨区市场监管局新城、老城、江北、建民市场监管所。
第四条 考核内容。依据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创建全国文明城市重点工作的通知》(安市监发〔2022〕56)、《关于印发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巩固提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市监发〔2022〕73)精神。考核各单位完成市局下达各项创文工作任务及临时安排的突击性任务,包括共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材料审核、实地考察、问卷调查、负面清单等专项创文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以及市局下达的交办单、督办单及移交单“三单”任务完成情况。
第三章 考核程序和方法
第五条 考核程序。考核工作由市局创文办负责牵头组织实施,邀请市区创文专家及市区市场监管从事创文工作的有关人员组成联合考核组。考核由季度考核排名、半年以奖代补、年度鼓励激励3部分构成。
(一)季度考核。一是查阅资料。重点查阅安排部署情况、长效机制建立情况、反馈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二是实地检查。重点是随机抽取市场及市场周边300米餐饮、宾馆及商超等点位,对照市场16条标准、宾馆饭店11条标准、小餐饮6条标准进行考核。按照得分高低评定名次。
(二)半年考核。结合季度考核情况和日常创文工作开展情况,评定名次。
(三)年终考核。由市局创文办牵头组成考核组,结合季度考核、半年考核结果提出初步意见,报市局党组研究确定。
第六条 考核方法。考核实行十分制,奖惩加减分直接计入。
(一)基础分值。共计10分。其中,查阅资料1分,市局包联领导评定1分,问题整改3分;实地检查5分。
(二)奖励加分。单位获得国家、省级命名“文明单位”分别加4分和3分。受到市委、市政府及市创文工作指挥部通报表扬的,每次加2分;获得市局书面表扬的,每次加1分。
(三)惩戒减分。受到市委、市政府及市创文工作指挥部通报批评的,每次减2分。受到市局书面通报批评的,每次减1分;被市局下达《督办单》仍拖延未完成的,每次减0.5分。在创文工作达标验收中出现问题,导致全市测评减分或以《移交单》被移送驻局纪检组的,季度考核、半年考核、年度考核直接评为最差等次。
第四章 考核结果运用及责任追究
第七条 创文工作季度考核,考核结果进行排名通报。半年考核,考核结果与创文市场及周边基础设施改造提升直接挂钩,实行以奖代补。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实行创文突出贡献集体和个人通报激励。
第八条 树立鲜明的正向激励导向,对在创文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干部,在评先选优和干部提拔中优先使用。
第九条 凡发生《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动态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中所列情形之一的,或者因重大失误影响创建文明城市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相关内容由市局创文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