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信用修复有关问题的通知 | ||
索引号 | szfgzbmsscjdglj/2023-0661 | 公开目录: | 单位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政办科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安市监函〔2023〕123号 | 成文日期: | 2023年03月31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3-04-01 16:09 |
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信用修复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恒口示范区应急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机关各相关科室,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
为做好市场监管信用修复工作,规范信用修复管理,按照《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修复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本系统实际,现就信用修复有关问题的通知如下:
一、市场监管部门经营异常名录(状态)、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行政处罚信用修复全部使用市场监管部门主体监管系统办理,市场监管行政处罚信用修复不再通过市电子政务办办理。
二、按照“谁认定、谁修复”原则,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行政处罚信用修复管理工作,由作出决定(标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信用监管机构牵头负责信用修复管理工作,执法办案机构(相关业务机构)协助办理。
三、信用监管机构牵头调查核实工作。执法办案机构(相关业务机构)协助做好行政处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用修复调查,依据《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对行政处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失信行为、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等情况进行核实,并向信用监管机构反馈是否符合修复条件的书面意见。
四、对当事人按照《规定》第五条(一)(二)项规定申请信用修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载状态;按照《规定》第五条(三)(四)项规定申请信用修复的,自查实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录,或者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载状态;按照《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申请信用修复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决定书应当载明事由、依据以及救济措施等。信用修复决定书通过书面、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公示系统、网络等方式告知当事人。
五、要严格落实《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等3个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陕市监发〔2021〕463号),加强信用修复管理,明确职责分工,严格审核程序,确保信用修复工作有序推进。
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31日
抄送:市电子政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