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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广告发布提醒函

作者: 更新时间:2023-10-31 10:39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广告发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现对相关市场主体、医疗机构提醒如下:

一、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三、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四、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五、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请医疗广审查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六、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七、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

八、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可以出现医疗机构名称,但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内容;不得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时间段或者版面发布该医疗机构的广告。
    九、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四)淫秽、迷信、荒诞的;(五)贬低他人的;(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十、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十二、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

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提醒各相关市场主体、医疗机构要依法发布医疗广告。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发现医疗广告违法行为,可及时拨打12315或12345电话投诉举报。


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安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3年10月31日


附件1:安康市市本级备案医疗广告主体名录.xlsx

附件2:安康市医疗美容机构名录.xlsx

附件3:安康市市本级登记医疗机构名录.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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