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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2023年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作者: 更新时间:2023-11-17 11:44

1.2023年2月,市场监管部门接群众投诉称网购的安康市万祥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销售的鸡蛋变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与实际经营地址不符,认为该公司涉嫌存在假冒产地、虚构事实、误导消费者的情况。经查,该公司所售的“晓道土鸡蛋”等鸡蛋产品来自石泉和汉阴的养殖基地及河南、山西等地购进的“普通蛋”,经包装后作为“晓道本地鸡蛋、土鸡蛋”来销售。5月,岚皋县市场监管局办案人员督促当事人将涉案产品全部召回该公司以虚假宣传手段经营鸡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岚皋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2022年6月2日作出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于2023年6月15日前依法办理完营业执照住所变更登记,立即改正以虚假宣传手段经营鸡蛋的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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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3年8月8日,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依法对白河县城关镇李氏食尚卤味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门头LED电子屏滚动播放的宣传内容和经营场所内展板展示的内容,涉及普通食品具有相关疾病预防治疗功效,属对商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经查明,当事人上述LED电子屏滚动播放的宣传内容和经营场所内展板展示的内容均是从网上搜索的,更无任何依据和证明材料印证销售的食品具有相关疾病预防治疗功效,属对商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和市场监管总局(国市监法规﹝2022﹞2号)《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及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考量,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符合《陕西省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可以减轻或从轻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形,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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