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经营者:
春节即将来临,为进一步规范节假日期间住宿、餐饮、旅游景区等行业市场价格秩序,维护我市良好的旅游形象,特提醒告诫如下:
一、住宿、餐饮、旅游景区等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依法合规经营,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自觉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住宿、餐饮、旅游景区等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明确标示价格所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根据不同交易条件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当标明交易条件以及与其对应的价格。对宾馆、酒店同一类型房间存在原价、折后价、会员价、团购价等不同价格的,经营者应当在前台醒目位置公示。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当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发生变动时,应及时调整相应标价。标价内容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营者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经营者在销售商品过程中,不得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格。
三、住宿、餐饮、旅游景区等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三)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四、即日起,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市场价格巡查检查力度,进一步规范市场价格秩序,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将向社会公开曝光。
五、本提醒告诫函发出后,视为已依法履行告诫程序。各相关经营者要切实维护安康旅游形象,按照本提醒告诫函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规范价格行为。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相关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妥善保存证据并拨打12345或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