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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食品生产企业优化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签标识的倡议书

作者: 更新时间:2024-04-29 10:00

全市食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

 近期,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鼓励食品企业优化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签标识的公告》(市场监管总局公告第8号,以下简称《公告》),为积极响应总局、省局号召,充分展现安康食品生产企业责任担当,持续深化我市预包装食品食用期限标注工作成果,切实推动食品生产企业改进措施,方便广大消费者清晰辨识包装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安康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安康龙王泉富硒矿泉水有限公司、陕西安康悠源食品有限公司、安康市欧丰园食品有限公司、陕西荣氏食品有限公司等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优秀企业,向全市食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发出如下倡议:

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等法律、法规、标准规定,规范生产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内容。

二、 积极响应市场监管总局《公告》要求,在主要展示版面、明显准确位置,用标准大小、色差明显的文字,按日期书写惯例、清晰持久要求,标注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1、在预包装食品最小销售包装的主要展示版面显著标注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最小销售包装有多层的,在其最外层包装上标注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2、采用“见包装物某位置”的形式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其位置应当清晰明显、描述准确、易于查找。

3、使用最小高度不小于3毫米、高度与宽度之比不大于3:1的文字、数字、符号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4、以白底黑字等背景颜色与日期颜色对比明显的形式清晰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5、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明确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

6、同一预包装内有多个单件预包装食品的,在外包装上以最早到期的单件预包装食品的保质期标注保质期到期日,或在外包装上分别标注每个单件预包装食品的保质期到期日。

7、采用分装方式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同时标注所分装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分装日期,以所分装预包装食品的保质期标注保质期到期日。

8、改进喷码、打印等日期标注技术和设备,确保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标注内容持久清晰。

三、鼓励具备一定规模的食品加工小作坊对标企业标准,优化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签标识。

欢迎广大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加工小作坊展现担当,展示形象,让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容易找、看得清、不用算”,共同努力营造信任、贴心、安全、放心的食品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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