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岚皋:守护校园食品安全,公布一批校园及校园周边突出问题典型案例

作者: 更新时间:2024-06-18 17:30

为切实保障广大师生饮食安全,督促学校严格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今年以来,岚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关市场监管所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结合食品安全领域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深入排查校园及校园周边食品安全各类风险隐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着力解决师生“舌尖上的安全”问题。现公布相关典型案例:

案例一
岚皋县城关镇校园周边的岚皋县马某百货经营部经营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案

岚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校园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检查中发现,城关镇马某百货经营部柜台上经营有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岚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岚皋县城关镇某幼儿园从业人员未进行健康检查、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经营案

岚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校园食品安全专项检查中发现,城关镇某幼儿园1名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未进行健康检查、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岚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岚皋县城关镇某学校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案 岚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校园食品安全专项检查中发现,城关镇某学校实行配餐送餐制,储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不符合食品安全管理且未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三)项之规定,岚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岚皋县某幼儿园未开展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案 岚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校园食品安全专项检查中发现,某幼儿园未开展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岚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岚皋县某幼儿园食堂从业人员未及时办理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和未严格执行餐饮操作规范案

岚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校园食品安全专项检查中发现,某幼儿园1名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已到期,未及时办理有效健康合格证明,操作时佩戴首饰,未严格执行餐饮操作规范。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及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二)项之规定,岚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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