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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校园食品安全集中整治典型案例

作者: 更新时间:2024-06-25 15:04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工作“四个最严”要求,切实保障广大学生和教职工在校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深入排查校园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督促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教育引导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共同营造更加安全、更加放心的食品消费环境。

案例一

安康市市场监管局查处

某中学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案

2024年4月25日,安康市市场监管局委托安康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对某中学餐饮具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不符合标准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

安康市市场监管局查处

石泉某幼儿园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案

2024年5月9日,安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石泉某幼儿园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学校食堂洗碗池后墙面严重霉变;未按要求对加工制作的食品成品进行留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七条和《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

白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

白河县某小学未按规定进行食品留样案

2024年5月7日,白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白河县某小学开展现场检查。发现食品留样记录显示留样量有125克、450克、550克等不同克数,经过执法人员现场称量发现留样柜内实际留样量不达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

镇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

镇坪县某小学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2024年5月8日,镇坪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镇坪县某小学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校食堂后厨临时帮厨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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