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发人:罗云忠 类别:A类
李德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扰乱市场主体正常经营失信者名录库的建议”已收悉,现对提案中市场监管方面提出的观点和意见,答复如下:
近年来,职业打假人的举报索赔,究竟是否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一直备受争议。存在职业打假人通过“知假买假”“调包、夹带”等手段,获取利益等不良情形。不仅严重影响、干扰了企业的正常经营,也挤占了市场监管领域大量的行政资源。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受理消费者投诉数据信息,我市暂未发现从事职业打假相关人员,我省尚未出台相关法律规定或地方性规定来界定职业打假人,目前,无法建立职业投诉举办人信息库。针对“职业打假”现象,我局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做好调查定性。在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后,应全面、详尽的对申诉、举报材料进行审查,从申诉要求、标的、目的,陈述事实等方面,全面了解握投诉举报人的真实目的。对相关证据材料进行认真分析,鉴别打假人提供的线索的真实性及有效性。同时,对涉嫌违法的经营者进行调查,切实检查商家的行为是否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慎重案件定性。在应对“职业打假人”诉案时定性应尤其慎重,执法人员在处理难点疑点问题时应向相关部门进行反馈、会商,避免因法律问题理解不同陷入复议、诉讼中的不利局面。
二是规范办理程序。在应对“职业打假人”诉案时,坚持程序合法,依法定程序处理,即不管是职业打假人还是普通消费者,都严格依照现有法规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严格把握时间节点,坚决杜绝超期受理、超期办结的问题,并在法定时限内答复当事人。
三是加大预防监管。建立完善以信用监管为主的监管机制,积极探索重点领域跨部门综合监管,通过经营主体信用风险分级分类,实施科学化、差异化监管。依法查处各类质量违法行为,调解和处理产品纠纷。同时,围绕社会消费热点,以专题讲座、约谈、上门培训等形式,对申诉举报较多的企业开展法律培训和业务指导,提高其综合调解能力,从源头上防止同类申诉举报事件反复发生。
四是加强舆论引导。专业打假行为往往和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紧密结合,而“负面消息”一旦传播,速度惊人、影响巨大。出现被媒体批评曝光的事件,及时正确地应对,把握主动权;及时公开信息,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力争缩小影响;对失误报道及时发布澄清声明,就事论事,陈述客观事实和理由,并鼓励媒体跟进报道。
下一步,我局将加大与司法、公安、行政审批等部门的沟通,积极探索建立规范“职业投诉举报行为”科学化合理化实施。
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1日
(联系人:曾文鹏,电话:0915-8951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