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虚假违法广告的源头把控,督促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落实《广告法》第三十四条和《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现对有关事项提醒如下
一、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配备或明确广告承接登记、审查和档案管理人员。
二、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制度。在与广告主接洽广告业务时,应当登记广告主的基本情况,确认广告主的合法主体资格,须经审查才能发布的广告是否具有审查证明等文件。
三、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审核制度。对承接的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核对,包括广告内容或者表现形式是否符合《广告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须经审查发布的广告与审查的内容是否一致,引证的内容是否有依据等。
四、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档案管理制度。广告活动中涉及的各个环节和流程的材料归纳整理并存档,保存年限在两年以上。
五、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承接管理制度是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的内容之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承接管理制度的,按照《广告法》第六十条规定进行查处。
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