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吴勇(安康市汉滨区老吴五交化批发部):
在我局根据法院的判决对吴勇(安康市汉滨区老吴五交化批发部)涉嫌销售冒仿他人注册商标电线电缆一案进行重新审查期间,你于2019年6月4日擅自注销安康市汉滨区老吴五交化批发部,经多次与你电话联系,你拒绝到我局接受调查,近期与你电话联系时,又多次陈述你在异地不在安康,致使我局相关法律文书无法实现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现依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第2号令《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在门户网(http://gsj.ankang.gov.cn/)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
一、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重新启动调查程序的通知。
二、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权利义务告知书(一)、(二)。
三、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
四、红旗电缆电器仪表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对《产品鉴定书》进行补充说明的函。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通知
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