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勇(安康市汉滨区老吴五交化批发部):
我局根据《安康铁路运输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陕7101行初293号】的判决,对吴勇(安康市汉滨区老吴五交化批发部)涉嫌销售冒仿他人注册商标电线电缆一案进行重新审查,现进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阶段,经多次与你电话联系,你拒绝到我局接受调查,近期与你电话联系时,又多次陈述你在异地不在安康,致使我局《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安市监听告字(2019)第4号}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现依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第2号令《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在门户网(http://gsj.ankang.gov.cn/)向你公告送达《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安市监听告字(2019)第4号},请你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以内与我局联系,联系电话0915—8951812,联系人:曾文鹏 李继超。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安市监听告字(2019)第4号)
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