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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特种设备一般事故应急预案

作者: 更新时间:2021-03-10 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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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故分级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指挥机构
  2.2    办事机构
  2.3    工作机构
  3  预防和预警
  3.1    预防措施
  3.2    信息预警
  4  应急响应和处置
  4.1    事故报告
  4.2    分级响应程序
  4.3    市指挥部现场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4.4    现场紧急处置工作程序
  4.5    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4.6    群众安全防护
  4.7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8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分析
  4.9    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4.10   应急救援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5.2    事故调查报告
  5.3    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6      保障措施
  6.1    队伍保障
  6.2    物资保障
  6.3    通讯保障
  6.4    治安保障
  6.5    医疗保障
  6.6    技术保障
  6.7    资金保障
  6.8    监督检查
  7      预案管理
  7.1    宣传和培训
  7.2    预案修订
  7.3    预案备案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制定与解释部门
  8.3    预案实施时间

  附件:安康市特种设备一般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指挥体系示意图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应对特种设备事故工作机制,规范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程序,及时有效控制、减轻和消除事故危害,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和正常秩序,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陕西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陕西省市场监管部门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应急预案》等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安康市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和检验检测过程中所发生的特种设备一般事故的应急处置。
  当发生特种设备较大以上事故时,应参照本预案的相关内容,在省级及省级以上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领导下,配合开展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部门协作、协同处置、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依靠科学、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1.5 事故分级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一般事故(Ⅳ级)四个等级。
  1.5.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1.5.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Ⅱ级):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1.5.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Ⅲ级):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1.5.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Ⅳ级):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以上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5.5 下列情形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
  (1)法律规定的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的情形;
  (2)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引发的;
  (3)通过人为破坏或者利用特种设备等方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自杀的;
  (4)火灾、外力破坏等外部因素引发的导致事故发生的;
  (5)特种设备在拆卸、转移、报废等非工作状态下发生的事故;
  (6)额定参数在《特种设备目录》规定范围外的设备和非法作为特种设备使用而引发事故的;
  (7)因起重机械索具原因而引发被起吊物品坠落导致事故的;
  (8)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因劳动保护措施缺失或者保护不当而发生坠落、中毒、窒息等情形;

  (9)其他非特种设备本体存在隐患而发生的事故。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指挥机构
  2.1.1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
  市政府成立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市特种设备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总 指 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市市场监管局局长
  成    员:市纪委监委、市委宣传部、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卫健委、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教体局、市民政局、市文旅广电局、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地电安康分公司、国网安康供电公司、中国联通安康分公司、中国移动安康分公司、中国电信安康分公司、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康火车站等行业部门负责同志及事故发生地的县(区)政府分管领导。
  2.1.2 市指挥部主要职责
  市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全市特种设备事故预防和一般特种设备事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研究决策应急救援处置措施和救援方案;组织开展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发布特种设备事故信息和预警信息;指挥和协调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共同做好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2.1.3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针对特种设备事故的特点、研究建立有针对性的救援方案和响应措施,确定联络员并参加联络员会议,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启动应急预案时,各部门的职责如下:
  (1)市纪委监委:负责对行使国家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在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
  (2)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做好全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3)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调调动专业救援队伍和抢险器材物资;负责指导、协调特种设备事故导致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4)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牵头制定和修订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协调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专家提出抢险救援方案的建议,供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决策;组织并参与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
  (5)市公安局: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及周边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管理、安全保卫、交通管制、人员疏散等工作,保证救援工作顺利进行;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对相关人员进行身份检查、验证。
  (6)市发改委:负责参与协调天然气长输管道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7)市财政局:负责应急救援经费保障,及时拨付应急救灾资金并对其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8)市住建局:负责参与协调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燃气行业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负责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事故应急协调处置等工作。
  (9)市交通局:负责协调道路运输企业做好运送疏散、撤离人员和救援物资的应急运力保障工作。参与协调交通运输系统特种设备(汽车罐车、长管拖车、罐式集装箱、车用气瓶,公路、桥梁和港口起重机械)事故应急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10)市卫健委:负责调度医疗卫生技术力量,组织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救护工作。
  (11)市工信局:负责参与协调工信系统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负责组织本地生产企业应急抢险物资的生产调度。
  (12)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事故周边的大气、土壤、水体进行环境监测,确定事故的污染范围、污染物质和危害程度;提供污染物清除处置建议和生态环境恢复建议;跟踪监测和监察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环境污染的信息。
  (13)市教体局:负责参与协调教育系统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14)市民政局:会同事故发生地的县(区)政府做好受灾困难群众的救助等相关工作。
  (15)市文旅广电局:负责参与协调旅游行业、风景名胜区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16)市人社局:负责协调处理工伤保险等有关善后处置工作。
  (17)市总工会: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提出处理意见,监督防范和整改情况落实。
  (18)市气象局:负责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现场的天气监测、气象保障,并提供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其他气象参数。
  (19)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现场消防安全工作,在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专家组的指导下,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的事故现场,并负责有毒物质的洗消工作,组织搜救伤员。
  (20)地电安康分公司、国网安康供电公司:负责救援所需的电力供应;储备相应的电力装备;负责组织电力系统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21)中国联通安康分公司、中国移动安康分公司、中国电信安康分公司:负责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保障通信指挥畅通。
  (22)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康火车站:负责铁路系统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23)事故发生地的县(区)政府(管委会):协助市指挥部实施事故控制、人员救助、人员疏散、秩序维护、救援保障、受灾群众安抚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其他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应急救援相关工作,参与协调本行业系统、本单位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2.2 办事机构
  2.2.1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办公室)是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市场监管局,其组成如下:
  主  任:市市场监管局局长
  副主任: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
  成  员: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相关科室负责人、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联络员。
  2.2.2 市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向市政府、市指挥部报告本市特种设备应急体系建设和应急管理情况,研究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根据预警信息分析研判,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负责组建应急专业队伍建设、应急演练和宣传培训工作;组建特种设备应急处置专家库;负责办理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2.3 应急救援专家组(库)
  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相关专家组成。其职责为组织相关专家参与现场处置方案的研究制定,确定警戒范围,并报指挥部审定,防止事故扩大;为抢险救援提供决策咨询。
  2.3 工作机构
  2.3.1 现场救援指挥部
  根据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需要,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现场救援指挥部在市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救援指挥部下设若干应急工作组,其组成及职责如下:
  (1)综合协调组: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事故发生单位所属的行业主管部门、事故发生地政府组成。负责事故信息的接收、处理和报告;请示市指挥部总指挥启动应急预案,通知市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助指挥部领导综合协调各工作组的处置工作;组织调配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和交通、通讯、装备等救援资源,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2)抢险救援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卫健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等部门,以及事故发生地政府、应急救援专家和事故发生单位的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对特种设备事故的抢险救援、现场控制和保护。
  (3)安全保卫组: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事故发生地政府参加。主要负责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负责现场警戒,加强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交通管制,禁止无关车辆和人员进入危险区域,确保救援通道的畅通;必要时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控制。
  (4)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地政府牵头,事故发生地民政局、财政局、公安局、交通局、有关电力、通讯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物资及装备,组织力量抢修电力、通讯设施,保证应急救援信息和交通的畅通,提供救援人员生活后勤保障。
  (5)医疗救护组:由市卫健委牵头,主要负责组织有关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对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和抢险救援的受伤人员进行现场救护和转移治疗。
  (6)污染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派遣环境监测小组赶赴现场监测污染情况,组织专家提出对污染物的控制等应急处置方案,指导和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控制、防范措施;并将监测分析报告和防护意见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对事故现场受污染物的处置实施监督管理。
  (7)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和新闻媒体组成,负责统筹应急救援工作的宣传报道,指导涉事单位按规定及时发布事故有关信息和回应有关情况。
  (8)事故调查组。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纪委监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参加,开展特种设备事故的原因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9)善后工作组:由市政府牵头,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总工会、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保险公司组成,负责抚恤、理赔、生活救助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2.3.2 县(区)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职责
各县(区)成立本县(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受本县(区)政府的领导,业务上受市指挥部的指导。其指挥机构负责人由县(区)政府分管县(区)长担任,县(区)市场监管、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任副指挥,成员由县(区)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公安、消防救援、生态环境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
  县(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职责如下:
  1.在县(区)政府的领导和市指挥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现场组织指挥使用单位抢险专业队伍进行抢险救援。

  2.负责本县(区)特种设备事故隐患的收集整理和督促相关单位做好事故隐患整治工作。


  3 预防和预警
  3.1 预防措施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各级岗位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制度,依法生产、依法使用、依法登记、依法检验,针对自身实际,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并适时组织演练。
  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严格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发现的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在依法督促涉事单位限期整改的同时,应及时向辖区政府和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确保尽快消除安全隐患。
  各级政府(管委会)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各行业部门要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督促其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及安全风险防控措施。
  3.1.1 特种设备安全监测网络
  以市场监管部门为主体,积极发挥各行业主管部门、专职执法机构、检验检测单位、大型企业和社会力量的作用,构建“政府监管、技术把关、企业主责、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格局。
  3.1.2 信息收集
  市场监管部门与检验部门应建立动态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网络,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相关信息进行实时动态管理,实现安全监察、检验部门的信息互通、共享。
  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受由社会公众、相关单位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隐患信息,对报告的信息进行分析处理,提出处置建议,并报市指挥部。
  3.2 信息预警

  市指挥部、县(区)政府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的风险信息后,根据特种设备安全风险情况,综合研判,及时制定应对方案,适时向社会发布预警,通报相关部门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积极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响应准备。


  4 应急响应和处置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启动本预案,并与《安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省级特种设备应急预案衔接。
  4.1 事故报告
  (1)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2)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后,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立即向本级政府(管委会)报告,并向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各级适时通报同级有关部门。对初步认定为特种设备重大以上事故的,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应在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后的3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市政府。
  (3)事故报告方式和内容。特种设备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和续报。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特种设备事故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故发生情况后随时上报。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应当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初报、续报,并在发送传真或者电子邮件后予以电话确认;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报文字材料。
  初报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及特种设备种类;事故发生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初步估计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已经采取的措施;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等。
  续报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详细情况、时间、地点、事故详细经过、特种设备种类、设备失效形式和损坏程度;事故发生现场破坏情况、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已经采取的措施;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是否需要上级部门协助调查;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等。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在发生变化的当日及时补报或者续报。
  4.2 分级响应程序
  (1)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在立即报告事故的同时,应当首先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开展自救。
  (2)事故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配合当地政府(管委会)立即启动县(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同时立即向市指挥部报告;当发生特种设备一般事故时,由市指挥部决定启动本应急预案;当发生特种设备较大以上事故或本预案启动后仍不能有效控制事故危害时,市指挥部在取得市政府同意后应当立即报省市场监管局请求予以救援。
  (3)当由于特种设备事故导致发生危险化学品一般事故时,县(区)级救援指挥部应立即向市指挥部、市政府报告,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分级响应规定启动相应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存在重大隐患尚未发生事故的,可根据隐患情况按照本条规定实施分级响应。
  4.3 市指挥部现场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本预案启动后,市指挥部应与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立即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及应急工作组,开展救援行动。市指挥部在现场救援的主要工作内容为:
  (1)根据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指导现场救援指挥部组织协调有关应急救援行动。
  (2)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当地政府提出救援方案。
  (3)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提出防范措施和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建议。
  (4)协助现场救援指挥部协调事故发生地相邻地区配合、支援救援工作。
  4.4 现场紧急处置工作程序
  (1)对事故危害情况的初始评估。综合协调组应当尽快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做出尽可能准确的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及事故危害扩展的潜在可能性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2)封锁事故现场。安全保卫组应及时组织疏散撤离事故现场人员,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的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3)探测危险物资及控制危险源。抢险救援组和后勤保障组应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的技术、结构和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别,迅速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物资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并采取特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
  (4)建立现场工作区域。综合协调组应当根据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等因素,结合抢险救援组和污染监测组意见,协调安全保卫组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
  对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危险介质泄漏应当设立三类工作区域,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
  (5)抢救受害人员。医疗救护组应当及时、科学、有序地展开受害人员的现场抢救或者安全转移,尽最大可能降低人员的伤亡、减少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6)设立人员疏散区。安全保卫组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在必要时,应当协调抢险救援组、后勤保障组果断迅速地划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组织有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
  (7)清理事故现场。污染监测组应当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的和可能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期处理,防止危害的继续和环境的污染。
  4.5 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参加应急抢险救援的人员应当配备必要的装备、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设施,事故现场应当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事故现场应当开辟应急抢险人员和车辆出入的专用通道和安全通道,以保证应急抢险工作在尽可能安全的环境、条件下顺利实施。
  4.6 群众安全防护
  根据事故发生的特性和应急救援的需要,由当地政府(管委会)根据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建议,确定事故周围居民和群众的疏散范围,下达人员疏散的指令。
  4.7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根据需要,由当地政府(管委会)负责依法动员、调动、征用有关人员、物资、设备、器材以及占用场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配合并提供便利条件,不得拖延、阻拦和拒绝。
  4.8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分析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组应在应急救援结束后立即开展事故调查,进行事故分析,提出处理意见。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和《陕西省市场监管部门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应急预案》执行。由宣传报道组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负责舆情处置和新闻发布等工作。
  4.9 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的原则。事故发生地的县(区)政府要在宣传报道组的指导下,及时向社会发布基本情况,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后,由宣传报道组指导事故发生地的县(区)政府及时做好网络和媒体的舆情引导,及时回应群众关切问题。
  4.10 应急救援结束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现场救援指挥部根据应急救援实际情况,在报请市指挥部并经市政府同意后宣布特种设备一般事故应急救援结束:
  (1)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
  (2)事故危害得以控制;
  (3)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
  (4)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

  (5)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所发生的费用,按有关规定由有关单位负责。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必须由取得与事故设备类别、级别相适应的特种设备资质许可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的检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应当予以报废。
  特种设备事故中,涉及到毒性介质泄漏或者邻近建筑物倒塌损坏的,应经生态环境部门和住建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进行下一步修复工作。
  事故救援结束后,事故发生地的县(区)政府(管委会)应当做好安抚、抚恤、理赔工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做好社会救助、保险等善后处理事项,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活动。
  5.2 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事故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同级政府批复,并报上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接到调查报告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对有关责任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必要时,市政府可以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做出处理决定。
  5.3 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事故处置结束,市指挥部应组织对事故的原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分析和总结评估,按规定报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6 保障措施
  6.1 队伍保障
  消防救援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是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主要力量和先期处置队伍。有抢险救援能力的企业应急队伍和相关单位(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是重要的社会专业救援力量。
  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定期组织技术专家对消防救援应急队伍、不同类型的企业应急队伍等应急救援力量进行业务指导,保障应急工作的科学、有效进行。必要时,按规定程序请求驻地部队和武警参与和支持抢险救援工作。
  6.2 物资保障
  消防救援队伍、企业应急队伍应配备相适应的检测仪器、抢险救援装备、救援车辆、通信器材以及个人防护用品等。
  6.3 通讯保障
  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各职能部门的值班电话、网址等应予公布,值班电话和网络系统保持24小时畅通。
  6.4 治安保障
  事故发生地公安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治安维护。事故发生地基层政府要积极组织群众,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治安秩序。
  6.5 医疗保障
  卫健部门负责指导医疗救护工作,医疗救护队伍接报险情后要迅速到达事故现场,对伤员实施初步急救措施,稳定伤情,运出危险区域后转入各医院抢救和治疗。事故发生地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
  6.6 技术保障
  市、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辖区内特种设备分布特点,建立相应的特种设备应急专家组。定期召开会议,对国内外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案例进行研究、分析,积极开展与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有关的科学研究,为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撑。
  6.7 资金保障
  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做好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的必要资金准备。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财政部门应按照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做好应急救援经费保障。
  6.8 监督检查

  市、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部门和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制定特种设备专项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制定专项应急预案、未按照要求组织开展演练的,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7 预案管理
  7.1 宣传和培训
  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对本预案相关人员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并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对本预案以及应急、自救、互救知识进行宣传。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协助当地政府做好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并向社会公布抢险电话。督促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在重大危险源设备的显著位置公布内部、外部的抢险电话。
  7.2 预案修订
  本预案应当在上位法律法规规章、应急指挥机构、应急管理风险及资源发生变化调整,以及在特种设备事故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重大问题需要调整时进行修订。
  7.3 预案备案
  本预案经市政府批准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报省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各县(区)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制定本县(区)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市市场监管局备案。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特种设备:指国家《特种设备目录》明确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事故: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8.2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制定并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康市特种设备一般事故应急预案》(安政办函〔2018〕200号)同时废止。

  附件:安康市特种设备一般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指挥体系示意图

  附件

安康市特种设备一般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指挥体系示意图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特种设备一般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https://www.ankang.gov.cn/Content-2313321.html


文件解读链接:https://gsj.ankang.gov.cn/Content-22933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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