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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安康市硒资源保护与利用条例〉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作者:政办科更新时间:2023-02-17 11:35
文件名称 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安康市硒资源保护与利用条例〉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索引号 szfgzbmsscjdglj/2023-0095 公开目录: 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政办科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安市监发〔2023〕2号 成文日期: 2023年02月16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3-02-17 11:35

安规〔2023〕002-市场监管局001

 

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安康市硒资源保护与利用条例〉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安市监发〔2023〕2号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恒口示范区应急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

现将《〈安康市硒资源保护与利用条例〉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

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16日

 

 

安康市硒资源保护与利用条例

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1

伪造硒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硒产品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对伪造硒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硒产品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从轻

符合《规则》规定的从轻情形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0.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符合《规则》规定的一般情形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0.3倍以上0.7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从重

符合《规则》规定的从重情形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0.7倍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注:1.“裁量标准”栏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2.“适用情形”栏所称“规则”是指《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3.《〈安康市硒资源保护与利用条例〉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自2023年3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2028年3月18日。


安市监发〔2023〕2号关于印发《〈安康市硒资源保护与利用条例〉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安规〔2023〕002-市场监管局001).pdf

解读链接:https://gsj.ankang.gov.cn/Content-25196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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