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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广告发布提醒函

作者: 更新时间:2023-09-06 14:38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广告发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现对相关市场主体提醒如下:

1.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不得发布广告

2.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开发企业名称;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载明该机构名称;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广告中仅介绍房地产项目名称的,可以不必载明上述事项。

3.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

4.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5.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6.房地产广告不得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7.房地产广告不得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8.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9.房地产广告中涉及房地产价格评估的,应当表明评估单位、估价师和评估时间;使用其他数据、统计资料、文摘、引用语的,应当真实、准确,表明出处

10.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不得有悖社会良好风尚。

11.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12.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及国家有关规定

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醒各相关市场主体要规范房地产广告发布行为,发布的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发现房地产广告违法行为,可及时拨打12315或12345电话投诉举报。


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9月5日


附件:中心城区部分房地产经营主体名录.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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